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施立栋
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会长 郭金芝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董佳莹
记者:电动车新国标为全文强制,即标准中所有技术条款都强制执行。对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等要求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优化,根据技术发展和应用需求,提升了功率、车速等技术指标,同时增加了防火阻燃性能要求、无线电骚扰特性、使用说明书和防篡改等要求。
郭金芝:所有的指标和要求都能够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同时确保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共同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强制性标准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鉴于此,一些手工作坊式的生产企业可能不具备研发能力、不具备技术优势而被淘汰。也可以说,新国标的实施,或对整个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进行一次洗牌,优胜劣汰。从长远看,有利于行业进步和持续发展。
记者:电动车新国标会不会让电动自行车的消费群体变小?
郭金芝:为消费者提供经济实用的交通工具中,电动自行车占有很大优势。但其中安全项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为更加安全、更加具有科技含量的产品面世,由此间接带来的短时间内销量下滑,这很正常。应该正确引导消费,只要消费者对真实情况越来越了解,相信大量消费回归指日可待。
记者:4月15日电动车新国标实施后,电动车上路风驰电掣、不戴头盔等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要改善乃至杜绝这种现象,是否需要社会、执法部门以及行业内部通力合作?
余凌云:电动自行车的治理是综合性的。上路要按照上路规定进行管理,比如超标车,现在虽然还能用,但车主必须按照道路交通行驶的规则使用,如限速、禁行。
电动车新国标出台后,生产主管部门要监督生产厂家不能生产超标车,销售的市场监管也要监管商家不能销售超标车,警察在路面执法时应注意新买的超标车不能上牌照,以前留存的超标车上的是临时牌照。
施立栋:电动车新国标没有对头盔作出规定,也无权作出规定。要解决佩戴头盔问题,需要各部门和人员通力合作。一是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驾驶人的这项义务,执法过程中进行严格执法;二是要加强未佩戴头盔导致伤亡事故之危害后果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意识到佩戴头盔的重要性;三是要提倡电动车生产企业和商家承担社会义务,主动给群众赠送头盔;四是在技术上要研发出既达到安全要求,又能使民众具有良好佩戴体验的头盔(比如夏天戴不闷热)。
记者:目前,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仍为“双无”违法驾驶。电动车新国标实施后,能否彻底解决?
余凌云:一个标准、一项制度不能解决问题,只不过电动车新国标出台后,执法有了非常明确的依据。所有电动车的生产都必须按照新国标来生产,不符合新国标生产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以后销售的产品也必须符合新国标标准。而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超标车,只能给它们一个过渡期。
记者:我们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法律法规缺失,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没有法律依据,就无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无法可依。
余凌云:电动自行车当然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定。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在立法,因为各地方遇到的问题不一样,需要专门立法。比如,深圳、珠海发展得早,不允许发展电动车,深圳的城区建设仿照香港,在建设时就没有非机动车道,鼓励公交设施。
施立栋:综合性的电动车立法,对于解决当前的问题有一定的意义。比如,保险法规定,强制保险制度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在中央立法层面推动立法出台,可以破除地方在引入强制保险时的制度障碍。除了保险外,超标车的定性、佩戴头盔等问题,都可以在统一立法中作通盘规定。当然,立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具体的实施效果还是有待于执法环节的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