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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醉驾入刑八年来北京朝阳法院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案近两千件法官建议建立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
发布日期:2019-05-08 11:48:5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法制日报记者 徐伟伦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并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已满8年。

白皮书显示,8年来,朝阳法院共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900多件,此类案件持续高发且总体呈上升趋势,被告人中驾龄长者居多,超五成驾龄在10年以上。

朝阳法院通过调研发现,一些单位在聘用时,会将“未曾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作为基本门槛和入职条件,在职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可能面临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后果,这些对就职人员形成了严格的职业约束,而未受制约的无业人员则成为醉驾案件中的“高危人群”。

对此,朝阳法院建议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员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将危险驾驶行为与车辆保险费率、个人信用评级挂钩,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威慑,并通过针对性普法和执法相结合的形式,强化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安全驾驶、文明饮酒成为行为准则。

醉驾案九成男性

老司机心存侥幸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级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持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2018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为例,244名被告人全部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无一取保候审;全部被判处监禁刑,无一适用缓刑,62.3%的被告人被判处两个月以上的拘役;全部案件都根据情节、危害后果的不同并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

朝阳法院经调研发现,目前醉驾案件被告人九成以上系男性,但女性被告人数量6年来已增长两倍。

从年龄分布分析,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以中青年为主,18岁以上不满30岁的共74人,占比30.33%;30岁以上不满50岁的共160人,占比65.57%;50岁及以上的占比4.1%。朝阳法院认为,中青年人群参与社会活动频繁,且具有冒险性,综合因素导致这一群体危险驾驶行为高发。

统计数据还显示,驾龄越长的司机在醉驾案中占比越大。驾龄在5年以下的被告人占比22.5%,驾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被告人占比26.5%,驾龄10年以上的被告人占比高达51%。

朝阳法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分析称,老司机通常对驾驶技术更为自信,自认为喝得不多、头脑清醒、不影响操控,殊不知一旦饮酒必然对人体产生麻痹作用,对环境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均会明显降低,使得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提高。

老司机与新手相比谨慎程度也更低,更容易存在侥幸心理。部分醉驾司机认为驾驶距离较近且交通路线熟悉,“偶尔一次不会被查”,或者曾经酒驾没有被查处,就认为“遭遇检查的可能性不大”,从而冒险为之。

在发案时间点方面,白皮书显示有91.8%的醉驾案件发生在夜间,四成以上发生在周末和节假日。这与社交聚餐等在周末、节假日晚间较为集中有关,也与夜间车流量少、查酒驾概率相对较低有关。

“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臧德胜说。

外部约束机制缺失

无业人员居于多数

除了驾驶人内在的侥幸心理作祟,醉驾发生也与外部约束机制缺失有关。在朝阳法院2018年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为无业人员、农民的占比达到75%;一般企业职工占比17.62%,其中包括专职司机8人;公司管理层人员占比5.74%;公职人员(包括国企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占比1.64%。

“醉驾入刑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面临着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还要承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以及危险驾驶犯罪的刑事处罚,违法成本提高。”臧德胜称,一些单位在聘用时,会将“未曾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作为基本门槛和入职条件,在职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可能面临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后果,这些无疑对有正式职业的人群具有较大威慑力。

然而,对于无业、无固定职业的人群,由于缺乏职业约束,且目前没有其他有效的约束作为补充,导致外部约束机制不足。

“在刑罚之外,其他附加成本所形成的外部约束,对于遏制醉驾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白皮书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员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将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纳入这个数据库。

此数据库可与驾校、车管所、运输管理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并可在一定范围和权限内,面向运输企业等有数据使用需要的相关单位提供查询服务,以便落实职业准入限制。数据库与保险公司、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等联网后,可通过将危险驾驶行为与车辆保险费率、个人信用评级挂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威慑。

实践中,的哥、货车司机、代驾司机醉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对此,白皮书建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强制建立较为完备的职业准入门槛以及退出机制,并加大对入职人员的审查力度,对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坚决不予录用为司机,对出现酒驾行为的及时予以清退。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强化和完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考核培训、日常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加强检查和落实。

现场执法需强化

警示宣传不放松

关于醉驾案被查获的情形,经朝阳法院统计,2018年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查获的占82%;因公安机关设卡检查而被查获的占14.75%;因车辆行驶不当发生纠纷等其他原因被查获的占3.25%。

其中,交通事故发生地或查获地位于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的占比11%,位于饭店、KTV及酒吧附近的占比7.37%,上述区域成为醉驾行为相对集中、高发的区域。

“醉酒驾驶必须通过现场执法的方式查处,成本较高,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执法力量已难以满足现有需求。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85%以上的醉驾案件都是在发生事故或纠纷后被查处的,通过执法人员直接检查发现的相对较少。”臧德胜称,这也在客观上助长了行为人逃避查处的侥幸心理。

醉驾入刑之初对驾驶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部分驾驶人员观念逐渐淡化,也是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

朝阳法院建议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拒绝酒驾”宣传日,固定在每年的特定时点,开展酒驾危害及法律后果的专项警示宣传。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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