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分六章二十四条,规定了司法所的性质任务和管理体制。目前,全国共有司法所40465个,其中的88%作为县(市、区、旗)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旗)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旗)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司法所的机构设置及司法所的具体职责。在司法所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对新时代司法所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以进一步固化司法所管理服务职能。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招录原则、工作待遇、基本要求。要求司法所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开展工作需要,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司法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