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合法权益就应废除不合法规定 |
发布日期:2019-07-17 08:59:50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据报道,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在儿童优惠乘车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儿童携带有效身份证的,以年龄为判定标准,6岁以下的实行免票,6岁至14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的,以身高为判定标准。这一拟议中的改革引发了广泛好评。一直以来,我国交通运输工具对儿童优惠与否主要以身高为标准,对一米二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这个政策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大家原本已经习惯了这种判定方式。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平均身高不断增长,这个政策也就备受争议。同年龄的孩子因为身高问题不能享受同等的待遇,不但让很多家长不满,也让一些因身高超限受到“歧视”的孩子备受打击。为此,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调高身高标准。比如,今年4月,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将公交儿童免票乘车标准由1.2米提高至1.3米。这样的调整虽然不失为惠民之举,但终究治标不治本。同时,人们也在尝试以公益诉讼来撼动这种以身高来判定对儿童优惠与否的不合理标准。今年年初,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了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首次把诉讼目标指向了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现状。这起诉讼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也成为此次道路运输票价改革的强大推力。事实上,无论是交通运输,还是公园门票,抑或是其他相关的票价,其优惠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的身高。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只是这么多年来,我们受到了传统思维的影响,走不出传统的怪圈。无论是有关的国际公约,还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年龄都是判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唯一标准。比如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儿童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重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儿童权利保护只与年龄有关,而与身高无涉。这种判断标准是科学的,也是合法的。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所有规定首先都要接受法律的检验,一切与法律相冲突的不合法规定理应修改。《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年龄为主要判定儿童优惠标准的规定,既跟上了时代进步的脚步,又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更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体现。应该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应该废除那些不合法规定。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这一改革举措值得称赞。(转自中国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