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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面向社会敞开大门 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目睹公平正义
发布日期:2019-07-19 15:08:09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侧的中国国家博物馆里,一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发出的庭审旁听证静静地躺在展柜里。旁听证上记录着中国法院第一次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凭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庭审的案件。“当时迈出的这一步,是需要巨大勇气的。”北京市一中院院长、时任一中院研究室主任的吴在存回忆说,在这之前,全国法院除了一些有组织的旁听外,社会公众很少有机会走进法院大门来旁听案件。1998年的夏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向社会敞开大门,拉开大规模庭审公开的序幕。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走近司法、评价司法的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公开进行了多轮尝试,逐步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国司法的进步。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高频词,司法公开一步步走深走实,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实行庭审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回眸新中国70年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公开最初是从案件审理公开为切入点的。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了公开审判原则。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当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董必武的推动下,部分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以镇反和贯彻婚姻法为重点,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一些农村地区的法院开始实行就地审判,公开说理。“十年浩劫”结束后的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中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但囿于条件所限,在当时,法律并未真正落实。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审理,来自全国各地各界的代表共计6万余人次先后旁听了审判。除了各大报纸发布消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还在每天的新闻联播中播放当天庭审情况,引发亿万群众争相收听收看。这场历史性的审判,不仅让审判公开切实得到体现,更让正义的审判得到全社会一致认同,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里程碑。“以前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法院就应该是封闭的、保守的,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司法公正。”在法院工作了39年的吴在存说,改革开放使各行各业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公开促民主,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司法理念逐渐形成。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以凭有效证件旁听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新闻记者在文责自负的前提下可采访报道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并发出首张旁听证。同年7月11日,北京一中院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实现了庭审过程的现场直播。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敞开大门,让百姓和媒体现场旁听庭审,从此按下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的启动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毕玉谦对此评价说:北京市一中院1998年的庭审直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司法公开不再停留在教科书上。“那时候,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策不断创新,改革从经济领域向司法领域推进,司法公开正是顺应了这样的潮流”。公民旁听案件审理,能打消大众对司法机关的神秘感,拉近与公众的距离。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庭审公开。到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6个方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唯有让审判权运行透明可视,才能确保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规范运行,倒逼司法水平提升,并确保司法案件得到公正裁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说。创新公开平台全面提升司法工作透明度近16万字的图文直播、数亿人在互联网上“围观”庭审实况……2013年8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薄熙来案,是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成功尝试。一场前所未有的持续五天半的微博庭审直播,一时成为济南中院的代名词。随着社交网络和视频网站的兴起,人民法院开始选择社会关注度高、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或微博直播。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平台上线“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截至2016年底,经新浪平台认证的法院系统微博数达到3547个。2016年年初,“快播案”庭审以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的互联网视频直播引来大量围观,引发巨大社会反响,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为实现庭审公开常态化,2016年9月,最高法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逐步联通全国各级法院。最高法率先垂范,本院所有公开庭审案件全部网上直播。如今,在拥有近2000万粉丝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已稀松平常。过去,一些当事人千方百计托关系打听案件进展,判决书只有双方当事人能看到。从2018年2月开始,河北、青海、宁夏、江苏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开始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统一平台、12368短信平台、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向当事人、代理人公开。2018年9月1日起,全国31个省(区、市)法院和新疆兵团法院全部开始通过统一平台向当事人、代理人公开新收案件的审批流程信息。统计显示,全新改版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自2018年9月1日上线试运行以来,已向全国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472.6万件,公开信息总数超过5.5亿项,推送短信超过2084万条,案件公开率超过99%。“长期以来当事人托关系打听案件进展的现象得以改观,有效提升了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吕艳滨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随着四大平台的陆续建成运行,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全部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构建出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庭审直播逐渐步入常态化、立体化、即时化的历史阶段。”毕玉谦评价说。在用好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加强公开力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在官方网站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大法官留言”栏目、征求意见专栏等,将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方位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在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这样说。增加透明程度有效促进司法能力大幅提高审判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最终裁判结果的信服程度。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已经超过6200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21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数据资源库。2018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司法公开评估。第三方机构对128家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公众公开法院概况、人员信息、诉讼指南、开庭公告、名册信息等审务信息和向案件当事人公开流程节点信息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全面查找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找准方向。评估发现,裁判文书上网率总体较好,截至2018年10月24日,有19家法院的案件上网率超过80%,有129家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不上网裁判文书的案件号、案由等信息项,占84.63%。不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及时,在所提取到的523939件文书中,上网时间与裁判文书落款时间间隔在30天以内的裁判文书有104604件,占19.96%;331件文书作出当天即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41家法院;2021件文书作出第二天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67家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当事人、辩护人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平台自主查询,以流程的公开透明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可信,让司法公正看得见、能评价、受监督,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全国人大代表韩秋香感慨地说。通过信息化建设,司法公开正在不断以新的形式和载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数据信息公开不仅是技术和资源的问题,更涉及到法律工作者观念和态度的转变。“公开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这么多的文书向全社会公开,实际上就是向全世界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道出问题的关键,“中国的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纸裁判文书,不仅仅有关当事人,也要接受整个社会公众的检验。”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明确提出将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杜绝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同时,扩大庭审公开范围,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通过对更多案件特别是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实行网络直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能力提升。“未来裁判文书公开将进一步深化拓展。法院将以更大的力度,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全面落实。最高法将指导各级法院加强上网裁判文书管理,严格执行不上网核准机制,从制度和程序上,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确保依法应当公开的一律公开,不留死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说。记者点评□ 张晨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把司法权的运行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才能让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以来,庭审直播从罕见到寻常,不仅消除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神秘感,也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我们欣喜地看到,司法公开的形式不断增多,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新时代,人民群众将在更阳光、更透明的司法环境下,目睹司法的进步,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转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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