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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呼唤法律支撑
发布日期:2019-07-31 08:39:46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要确保这一制度的全面建立,相关的专门立法必不可少。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既能确保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实现打折受偿,也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从债台高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如何防范和惩罚“假破产真逃债”行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华直言,个人破产制度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更主要的是要保护善意而不幸的债务人。要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关制裁体系和责任制度的配套。否则,在我国整个社会信用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贸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怎样的法律支撑?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益平认为,从立法技术来说,应当制定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或者修改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以适用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破产事实早已大量存在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专家介绍说,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相对于法人破产制度而言的,规范对象是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身份的自然人,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彻底清理,是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刘俊海说。但忧虑的声音同样存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逃债现象是否会因此增加?专家认为,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已大量存在。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只是把原来个人债务人还不起债的现象,从隐性状态变为显性状态,并不能说是个人破产制度导致逃债现象增加。长期以来,由于个人破产事实大量存在,但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并未建立,反而产生了一些问题。葛益平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还有一个恶性后果,那就是破产债务人所背负的债务还款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严重扼制了这部分人的创业创新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僵尸人”。葛益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传统的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讨债模式之外,提供了一个债务人与债权人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葛益平说。“一些人朴素地反对个人破产,认为是对债权人的保护,殊不知,‘支付不能’在当前条件下是一种难以改变的现实,风险不能及时定损、止损,债权人也是深陷泥潭继续沉陷,这种情况对债权人来讲也是不利的。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确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会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所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非常紧迫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叶建平说。平衡保护债务人债权人权益在葛益平看来,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平衡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发展权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给诚实的破产者重振旗鼓的机会,是人性化的设计。同时,个人破产也是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制度。司法的介入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债权人利益被不合理地削弱,阻止债权的个别清偿,保证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维护公平的债务清偿秩序。”刘俊海指出,个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所有的债权人都来申报债权,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债权比例打折公平受偿。总体来看,这种制度更加公平。“比如,债务人只有100万元的财产,对外欠了1000万元。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第一个向他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以后,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这个债权人把债务人的100万元都拿走了,再有债权人过来,即使胜诉也没办法获得赔偿,这是不公平的。”刘俊海举例说。同时,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防范金融危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保障金融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人经济活动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减少金融风险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风险预防的角度讲,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消费者对自己到期不还贷的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减少其产生欺诈心理的动机。”葛益平说。刘俊海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得以从债台高筑的尴尬局面中暂时解脱出来,有希望东山再起。“需要强调的是,在破产期间以及宣告破产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有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的生活,他的名字也会进入到自然人破产的信用记录里,他的信用度会降低,会影响到他的市场交易机会、提高他的市场交易成本。等他修复信用之后,才可以再回到市场中,重新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动中。”刘俊海说。此外,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突破“执行难”困境,阻却向“私力救济”倾斜。葛益平指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可通过破产机制缓解“执行难”问题。同时,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普遍规定,一个债务人如已被批准破产,债权人就只能通过债权人联合会等方式来解决债权,禁止债权人单独发起讨债程序,从而限制私力救济对债务人的伤害。设破产诈欺罪处罚逃债行为《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的保障必不可少。刘俊海希望,可以制定一部单独的个人破产法,其中明确立法目的、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破产的基本程序、债权人的保护、破产和解制度等内容。在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王文华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在于促进诚实的、资不抵债的、陷于经济困顿的人重获新生,使得他们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致于因此而导致他们个人或者家庭彻底陷于混乱,使得他们能够有机会摆脱沉重负担,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财富,重新投入到正常的民商事活动中去。“个人破产制度要帮助的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让这些经济陷于困顿的、无法偿还巨额债务的债务人,通过走破产程序豁免一部分债务。当然,很有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因此,相关的配套制度必须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王文华说。刘俊海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心,“我就怕在实践中有人走偏,把自己的优质财产藏起来。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对别人债务需要清偿,但是表面看没有还款能力,实际上还藏有很多财产。这个不能容忍,这是我最担心的一个问题”。叶建平则认为,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不必过于担忧,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可以同步建立规制和裁判的制度规范,“例如,设计个人破产制度合理程序,以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就有发现问题、追加分配、裁判措施等”。“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规定对债务人的免责例外、不可豁免的具体情形。”王文华指出,对个人破产制度所豁免的债务作出明确规定,不是说什么债务都豁免,比如说,恶意透支信用卡,肯定是不能豁免的。而且,还需要设置几年的豁免考验期或监督期,只有在过了这个期限、符合各项法定条件的,才可以真正豁免,在这个期限内仍然要偿还债务,这样会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制度实践的检验。王文华认为,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设立破产诈欺罪、过怠破产罪等罪名,对于隐匿财产、私自处理财产等行为进行处罚。“目前来看,尽管我国刑法规定有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但是,由于相关条文出台时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虚假破产罪只适用于公司、企业破产,不适用于个人破产,那么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后,虚假破产罪就需要作相应的犯罪主体的修改。”王文华说。王文华指出,虚假破产罪适用的情形有限,没有涵盖更多形式的欺诈破产行为,不能依赖“其他”这样兜底式的规定,立法该明确的还是应当明确,才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精神。而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遇到个人破产制度,其罪状设计、司法适用尚需进一步细化。此外,在无法证明欺诈故意时,过怠破产罪将发挥更大的刑事法益保护作用,未来应考虑增设。(转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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