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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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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实际70年民事立法走过西方数百年道路 |
发布日期:2019-08-14 13:05:1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用一部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充分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的民法典,作为全民族的教科书,这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我记得佟柔老师在病重时,反复念叨民法典的制定,可惜在他有生之年未能见到民法典的问世,推动民法典编纂的重任,落到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身上。”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2017年,民法总则制定完成。到现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经过了两次审议。民法典编纂的胜利曙光,已经可以看见。此时,距离第一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已经过去了60多年。“在几十年的时间里,我国民事立法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不仅构建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且构建了民事权利的基本体系,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今,我国已经建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民事立法的作用功不可没。”王利明说。王利明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讲述了70年来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记者: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民事立法和我国的社会发展而言,有着怎样的特殊意义?王利明:1986年4月12日正式通过的民法通则(编者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民法通则的制定,有着很重要的时代背景和目的——为改革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一部民法典,而只是关于民事活动基本规则的规定,但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原则以及基本制度。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并采取列举的方法,全面规定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全面宣示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尤其是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贯彻的人文主义精神。该法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系统、完整的民事责任制度,为民事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基本规则。民法通则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民法典的问世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记者:民法通则制定后的31年,民法总则制定完成,意味着民法典编纂走出了第一步。在您看来,这部法律与民法通则有着怎样的渊源?又有着怎样的意义?王利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实质性地推进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了民商事活动所共同遵循的基本规则,完善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时效等制度,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民法总则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消除了各个民事立法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就使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一致。民法总则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民法对私权保障的功能,强化了私权保护机制,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总则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确认了自愿原则,弘扬了私法自治理念,充分保障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有力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和法治秩序。并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记者:除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在民事立法中,我国还有哪些法律可以称得上是有着标志性意义的立法?王利明:在我看来,要从中找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几部法律,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应当位列其中。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编者注:1950年4月30日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改革开放后,我国很快就颁行了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编者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在2001年进行过重要的修订。婚姻法的制定,维护了家庭的价值和社会功能,意义重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市场活动的民事基本法。其中,1999年的合同法(编者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民事立法。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统一,结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所形成的相互重复、不协调、凌乱的局面,实现了合同法律尤其是合同法总则的统一化和体系化,这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编者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其制定历时13年,经过8次审议,创下了法律草案审议之最。物权法全面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制度,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设置了比较完备和明确的法律规范,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从而有力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确认各类物权,为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前提,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各类财产所有权进行一体对待、平等保护,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物权法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各类物权予以确认,并规定了各类物权的取得方法,确立了各类物权的确认、发生争议的保护制度,完善了财产保护制度,从而极大地鼓励了亿万群众爱护财产、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物权法通过确立善意取得、公示原则、登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规则,有力地维护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物权法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的基本原则,通过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确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保护每个老百姓的财产所有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重要基础。2009年颁布侵权责任法(编者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也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系统、全面保护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权保障法,通过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的方法来保障私权,通过保障私权来奠定法治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侵权法与传统债法的成功分离,且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特征的侵权责任法内在体系。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多元化的责任形式,为私权利提供全方位的、充分的救济。侵权责任法针对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还对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侵权责任如对医疗损害责任、缺陷产品召回、医疗器械缺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表明侵权责任法适应了我国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特殊需求,为民法典的颁行奠定了基础。记者:回望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这其中有哪些经验需要我们继承和发扬?王利明:总结我国民法发展的进程,有一条弥足珍贵的经验,那就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始终坚持主体意识,立足了中国的实际,回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求,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我国民事立法通过对域外先进法治经验的借鉴,保持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时代性。例如,许多外国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从全球范围来看,也是一部先进的立法,这与合同法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合同立法经验是密不可分的。但是,我们的借鉴并非仅仅借鉴某一个国家,而是全方位地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民事立法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也注重吸收我国传统法制经验,通过本土化实现我们法律文化的传承,使我们的法治真正植根于我们的土壤,解决法治建设“接地气”的问题。法治的经验已经表明,法治的发展不能脱离本国的法制经验的累积,不能脱离本国的基本国情。本土的法律常常最能够被本国人民所接受,也最容易实现其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一些具有本土化的法律制度也可能逐渐成为世界性的或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律制度。所以,必须把借鉴和继承本土文化结合起来,尤其是在本土性较强的领域,如对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关系,我国立法更多地注重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可以说,我国民法立法在构建较为齐备的民事制度和民事权利体系的同时,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1977年,王利明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在回忆起那个时候的民法学研究环境时,王利明用了四个字来概括—— 一片荒芜。在王利明上大学的时候,根本没有民法教材,只是靠一本油印本的《民事政策》,学习了婚姻损害赔偿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直到大学毕业前,王利明在准备研究生考试的时候,从一位教国际私法的张仲伯老师手里,借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佟柔主持编著的《民法原理》一书。这本大约十万字的小薄本,改变了王利明的人生。后来,王利明顺利地考上了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成为佟柔的学生。再后来,王利明还考上了佟柔的博士,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佟柔是民法通则的主要起草人,在起草这部法律时,经常会和王利明等学生一起讨论。也正是这次经历,带领王利明走上了民事立法的道路。在此后的几十年时间里,王利明先后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主持完成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条文和立法理由书。现正在参与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几十年过去,弹指一挥间,民法学从一片荒芜的园地变成了枝叶繁茂的花园,这样的变化,离不开一代又一代民法人的辛勤耕耘。在这些辛勤耕耘的民法人身影中,王利明算得上是其中的佼佼者。“他的学术历程,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进程的缩影。”有人这样评价王利明。治学不为媚时语,独寻真知启后人——王利明一直将清代学人戴震的这句话作为自己治学的座右铭。记者点评□ 蒲晓磊王利明尽管很忙,但只要是聊到跟民法有关的话题,他都愿意抽出时间来跟记者聊。王利明说,佟柔老师严谨勤奋治学的态度,一直影响着自己,直到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要靠几代民法人“一棒接一棒”的努力。从佟柔手中“接棒”的王利明,深知自己的使命。在王利明看来,在新时代,民法学人至少应当承担起两项重要使命:推进民法典的制定,聚万众智慧,成伟大法典;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并将之发扬光大。说这段话时,记者可以感受到,他眼中的光芒和胸中的豪情。(转自中国普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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