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注意:前方路怒族出没,撞车又打人,请绕行! |
发布日期:2019-10-15 09:00:1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随着驾车族队伍的日益壮大,驾车途中因各种原因诱发情绪失控的情况越来越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路怒族”。他们的症状一般表现为,在行车不顺利时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与别人发生冲突,或追逐竞驶,或怒骂殴打,严重危害交通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马某就是“路怒族”中的一员,他因一时愤怒,在马路上逞强耍横,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某日,马某开车在辅路上行驶,误入一条主路车道,眼看离目的地越来越远,马某便不顾所在车道与相邻车道之间是实线,想强行并线。在其相邻车道上正常驾车行驶的宋某并没有减速给马某让行,马某没有并线成功,顿时怒火中烧,猛踩油门加速追上宋某的车,隔着车窗辱骂宋某,之后又越过实线强行并线到宋某前面。宋某无端被骂,也被激怒,便加速追赶马某车辆。马某看到之后故意猛踩一脚急刹车,想造成宋某驾车追尾,宋某全责的后果,以此来报复。果然,宋某刹车不及,撞到了马某的车。宋某立即下车质问马某,二人在马路上互相推搡起来。马某看宋某人高马大,自己不占优势,便从车上拿出一把大扳手,朝着宋某脑袋就是一下子,宋某的后脑勺顿时鲜血直流。
之后,宋某报警。经鉴定,宋某驾驶车辆的修复费用共六千余元,宋某头部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马某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马某在马路上故意制造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毁,并持扳手随意殴打他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时值国庆节出行高峰,广大司机朋友驾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多避让、少争抢,安全第一、谨慎驾驶。行车遇到问题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成为路怒族,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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