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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古人如何“垃圾分类”
发布日期:2019-11-28 08:57:52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垃圾分类是目前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可回收垃圾、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实施垃圾分类,事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关资源的循环利用,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现代的人讲究科学化的分类处理,回顾历史,可发现古人对垃圾处理也十分重视,提出了很多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

从考古发掘来看,考古工作者在先秦时期的考古遗址中发现了大量大小不一、形状各异的灰坑(即垃圾坑),是由于古代人们利用废弃的窖穴、水井或建筑取土后的凹坑倾倒垃圾,垃圾中土壤变成灰色而形成的。这说明早在4000年前,古人就已经懂得了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填埋的处理,不仅进行自然填埋,而且还会把一些垃圾焚烧后填埋。

西汉《氾胜之书》中说:“伊尹作区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区田以粪气为美,非必良田也。”由此可见,早在商汤开国初期,老百姓就已经知道把粪便这种特殊的垃圾倒入田中来施肥浇田。为了积肥,开始建有厕所,并对家畜进行了舍饲。《说文解字》曰:“厕,清也。”《释名》:“厕或曰圊,言至秽之处,宜常修治使洁清也。”这不仅保证了居住的环境卫生,还用人畜粪物来肥田,变废为宝。

到了殷商时代,垃圾的分类控制更是严格。《韩非子》书中这样记载:“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也就是说,如果谁乱抛废物纸屑,就会被剁手。而这一立法一直延续到了秦朝,商鞅延续了殷商的“弃灰之法”,只是处罚变成了黥面(古代刑罚,是在人脸上刺字并涂墨)。虽然这样做的实际目的是为了避免乱扔垃圾,但也足见古人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

唐代为了处理垃圾问题,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唐律疏议》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疏议曰:具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合并禁约,不禁者与犯人同坐。”在街道上随便扔垃圾的人,会被处罚六十大板,倒水则不受惩罚。如果执法者纵容市民乱扔垃圾的行为,也会被一起处罚。

针对环境卫生问题,唐代还有完善的垃圾处理流程,政府会在城市里面设立垃圾的指定倾倒位置,而且那时无化学工业,垃圾完全可以二次利用。那时出现了专门以回收垃圾、处理粪便为职业的人,还有人因此走向发家致富之路。《太平广记》就有这样的记载:“河东人裴明礼,善于理业,收人间所弃物,积而鬻之,以此家产巨万。”

到了宋代,已出现“垃圾”一词。宋代吴自牧所著的《梦粱录》就讲:“亦有每日扫街盘垃圾者,每支钱犒之。”在当时的都城杭州,打扫街道,疏通沟渠或排水沟等,清运垃圾,都由政府差人来负责。只是粪便因为可以用作肥料,是由私人经营的,但政府亦行监管之职。《梦粱录》中还讲道:“杭城户口繁夥,街巷小民之家,多无坑厕,只用马桶,每日自有出粪人瀽去,谓之‘倾脚头’,各有主顾,不敢侵夺,粪主必与之争,甚者经府大讼,胜而后已。”专门挨家挨户收马桶的人叫“倾脚头”,这些人为了争夺倒马桶的地盘,竟然要闹到官府去诉讼。

明朝的城市卫生管理比宋朝更先进一步,在北京城就有排污管道,也形成了垃圾处理产业链。譬如粪便,每天都会有专职人员负责在城市回收后,再运到乡村出售,用作耕田的肥料。清初酌元亭主人所作小说《掘新坑悭鬼成财主》,就生动描述了当时江南地区因抢粪坑生意而酿成人命案的故事。另外,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还会进行分类,并有专门的人负责清运回收。

清朝时期,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剧增,城市中产生了大量的污水污物,这些垃圾日积月累,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环境。《燕京杂记》记载:“人家扫除之物,悉倾于门外,灶烬炉灰,瓷碎瓦屑,堆积如山,街道高于屋者至有丈余,人们则循级而下,如落坑谷。”直到清代光绪末年,北京、沈阳等城市在内外巡警总厅下设置了清道科专门负责城市卫生,朝廷同意后开办了自来水厂等,才极大地改善了人居环境,促进了资源回收利用。

现代社会,垃圾处理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从今年开始,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分类取得了积极进展。从垃圾分类意识开始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带来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当我们一件一件将“垃圾分类”的事情办实做好,天会更蓝、山会更绿、水会更清、环境会更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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