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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职业吃货”被起诉第一案落槌
发布日期:2019-12-10 09:03:36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在网购、外卖等互联网平台疯狂下单,收货后却立即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继而以职业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这是典型的“职业吃货”行为。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系滥用淘宝会员权利,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判决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这是淘宝网近期起诉的一批“职业吃货”索赔案中的一例,也是最早作出判决的案件。

  法院判决书显示,湖南女子周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淘宝账号,并分别下单。其中,在2018年6月7日至16日期间下单289笔,当月申请退款281笔,退款成功277笔,实际退款金额3854.54元;在2018年7月1日至5日期间下单344笔,当月申请退款343笔,退款成功335笔,实际退款金额18842.53元。这一个多月里,周某共计下单633笔,申请仅退款624笔,退款成功612单,金额3.2万余元。

  并且,周某仅退款而不退货,在周某填写的退款理由中,表述高度一致,连错别字都一样。这样的反常行为引起了淘宝网的注意。

  据了解,淘宝早在早在10多年前就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而当时并无法律作此要求。这一规定的目的原是为了建立起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信心。没有想到,被周某这样的“职业吃货”利用了。

  淘宝网认为,周某以退货为目的,尝试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破坏了淘宝网平台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干扰了淘宝网正常运作,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权益。同时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应当赔偿损失。2018年12月19日,淘宝网将周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证据所反映的具体数据足以说明,被告周某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了人力物力资源,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损失,直接破坏了淘宝网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被告周某的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原则。

  此外,被告周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注册淘宝会员,其签订的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周某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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