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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依法评价政府须配套制度保障
发布日期:2019-12-24 10:31:33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全部开展“好差评” 

  ● 建立“好差评”制度,在人民政府和人民之间搭起桥梁、拉起纽带,让人民在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过程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

  ● 要想保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稳步发展,须建构一系列配套制度,以确保“好差评”及对“好差评”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同时须力戒唯相对人的“好差评”而从的做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磊

  今后,对于政府提供的政务服务满意不满意,群众有权给出“好差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全部开展“好差评”。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为落实这一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给人民参与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话语权,但要保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还须建构一系列配套制度。

  政务服务好不好

  人民群众说了算

  如今,在购物网站上买完东西后可以进行评价,包括好评、中评、差评。甚至到金融机构办业务,办完之后,工作人员会要求前来办理业务的人选择“满意、一般、不满意”对其进行评价,评价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对评价者表示感谢。

  这样的场景,以后将在政府提供政务服务之后出现,由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进行“好差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

  根据一般理解,政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许可、确认、裁决、奖励、处罚等行政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满意,则是人的一种感觉状况水平,是在比较人的期望与现实状况后的感觉。也就是说,一个人通过对政务服务可感知的效果与其期望相比较后,形成的一种失望或者愉悦的感觉状态。

  《意见》就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出的政策措施包括:明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和平台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责任,明确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畅通以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和网上服务“一事一评”为主,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和政府部门“监督查评”为补充的评价渠道等。

  《意见》提出,建立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的“好差评”制度,有助于推动各级政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夯实服务责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国办印发《意见》,是国务院长期以来所推进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建立‘好差评’制度,在人民政府和人民之间搭起桥梁、拉起纽带,让人民在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过程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

  “全面建成‘好差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会促进我国政务服务的品质提升。”杨建顺说。

  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就使之有了制度保障。

  沈开举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们过去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标准,但一直没有制度化保障,通过“好差评”制度,把对政务服务的评价权交给人民,实现让人民群众来评价政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建设服务型政府

  须接受人民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并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容具体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出,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沈开举认为,正是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特别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为老百姓评价政务服务提供了基础。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以简审批优服务便利投资兴业……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来评判。政府部门做好服务是本分,服务不好是失职。”

  当时,《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国务院研究室主任黄守宏在解读有关情况时说,近年来,有些政策的贯彻落实是不够理想的。在优化营商环境部分,“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政务服务、对政策落实形成社会监督、社会推动的倒逼机制。

  据杨建顺观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要求,各地次第推开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例如,《湖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分别于今年9月、10月制定实施。广东、四川、福建等省份也已经开始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

  “人民政府为人民,其政务服务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品质高低由人民来评价亦是合乎情理。所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要求,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创建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很多成效,这些对于当前所推进的改进政务服务,提升政府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都具有重要的手段保障意义。”杨建顺说。

  杨建顺认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于12月3日制定、12月17日印发《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些规定应该是此举的宪法依据。”杨建顺说。

  制度落实是关键

  评价机制要科学

  《意见》提出,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全部开展“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

  这个期限,也是在2020年年底之前。

  此外,在杨建顺看来,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可谓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如此宏大的工程一年内推进完毕,对于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来说,接下来的“好差评”制度的运用才是关键。

  随之而来的一个疑问是,未来如何在实践中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在杨建顺看来,从政务服务法治化的角度来说,未来单就“好差评”制度进行专门立法也不是不可以。不过,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制定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是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在政务服务这个层面,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部门的服务事项及流程应当简化,有些部门的服务事项及流程或许应当在程序和条件上更加充实完善。不易进行一刀切式的要求。”杨建顺说,“换言之,以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会存在较大难度。”

  在沈开举看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制度保障,也就是说,把过去已经取得的经验成果体现在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和巩固。

  沈开举认为,具体到政务服务“好差评”这一刚刚建立的制度,需要先在实践中探索,慢慢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对这项制度进行完善,“这项制度作为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后续应该还会作出制度安排”。

  “而且,对政务服务进行评价,涉及整个政府管理领域,将来可以在国办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直接由国务院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但从目前来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规范,条件还不是很成熟。”沈开举说。

  沈开举还认为,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是人民行使监督政府权利的体现,待条件更为成熟时,可以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依法推进对政府的监督;也可以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将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增加为其中一个制度安排,是使之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杨建顺的建议是,要想保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稳步发展,须建构一系列配套制度,以确保“好差评”及对“好差评”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同时须力戒唯相对人的“好差评”而从的做法,要建立起多元的、立体的、滚动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杨建顺还建议,须将“好差评”与奖惩挂钩。而依法、合理运用奖惩制度,才能达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如果挂钩不科学,奖惩用偏了,那么“好差评”制度不仅无助于政务服务品质的提升,反而会适得其反。

  “要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稳步健康发展,既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则、标准和程序,又要力戒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风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须从长计议。”杨建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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