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给予失信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宽限期 |
发布日期:2020-01-06 09:10:3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法制日报北京1月2日讯 记者刘子阳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增加了直接变卖的情形,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在财产评估环节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变卖财产的,也可以准许。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详述了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中的作用。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新型良性互动关系;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构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和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