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2004年,中央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范围。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
“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巩固改革成果,促进社区矫正的规范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总体思路有三个:一是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二是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次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吸收成功试点经验的立法
早在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首先从北京等地开始试点,此后由点到面,逐步全面推开。2009年起,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2011年,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2014年,此项工作在全国进一步全面推进。
“从实施效果看,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介绍,经过多年努力,社区矫正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数据显示,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从近几年看,每年接收矫正对象50多万人,解除矫正59万人,正在列管的有126万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维持在0.2%的低水平。
“可以说,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基础。”姜爱东说,社区矫正法正式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比如,在总结各地普遍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这样就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这个根本保证确定下来,因为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就是每个地方的党政领导。”姜爱东说。
又如,在总结吸收各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社区矫正法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了总则,并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这种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部以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法律
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类人员,这四类人员都要经过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对象90%以上都是缓刑犯,这部分人一般都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
而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社区矫正法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通过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社会化环境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悔罪意识,消除重新犯罪因素,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一个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一些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矫治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王爱立说。
据介绍,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定位和方向都作了规定,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一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律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需要政公检法司做好衔接配合,需要财政、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区矫正法的一大亮点,就是非常注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依靠群众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来齐心协力教育矫正罪犯,既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好的传统和做法。”王爱立说。
据介绍,社区矫正法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了许多规定,包括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通过多种形式来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的方式来委托一些社会组织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这些专业化的帮扶,以不断提高矫正质量。此外,对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如何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也作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社区矫正法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各地社区矫正工作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这个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姜爱东进一步解释说,把矫正小组作为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抓手,以矫正小组为依托,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把在社区里接受教育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有效管理起来,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的显著特色,也是新形势下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
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各地已经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66.2万个矫正小组。
同时,社区矫正法还注重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人权,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