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关于我们专业领域律所动态律师风采法律法规成功案例法律新闻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苏子由如何巧断妄告蕃商户绝案
发布日期:2020-01-10 12:25:53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北宋“三苏”中最著名的,当属东坡先生。但苏辙虽文名稍逊,才干其实不亚于兄长,同样展现出北宋士大夫全面发展、“文学法理,咸精其能”的真才实干。

  “念昔各年少,松筠圜南轩。闭门书史丛,开口治乱根”(苏辙《初发彭城有感寄子瞻》)。在接受家庭教育与仕途起步阶段,苏辙与兄长苏轼,有很多共同点。“二子皆天才”,性格鲜明、各不相同,张方平初见便评论道“长者(苏轼)明敏尤可爱,然少者(苏辙)谨重,成就或过之”。苏洵于其《名二子说》中,对苏轼、苏辙两兄弟的性格特点,曾有精准的把握:“轮辐盖轸,皆有职乎车,而轼独若无所为者,虽然,去轼,则吾未见其为完车也。轼乎,吾惧汝之不外饰也。天下之车莫不由辙,而言车之功者,辙不与焉,虽然,车仆马毙而患亦不及辙,是辙者,善处乎祸福之间也。辙乎,吾知免矣。”诚如其言,苏辙外柔内刚,遇事沉着,不轻举妄动,必要时又能把握时机、稳中求进,甚至直击要害。

  苏辙于元祐元年自中书舍人升任户部侍郎,此职“宜得强明练达之人”、必须“精炼吏事、通知民情”,而苏辙在任期间(公元1087-1089年),有颇多称职表现。他在《龙川略志》卷五中自叙的“辨人告户绝事”便是例证。

  此案,广州商人向户部投状,称居广州十余年的蕃商辛押陁罗已死,依法为户绝;其养子现“主其家”,占据陁罗之巨额财产,于法不合。言之凿凿,兼户部郎官见利心喜,认为蕃商家资殷实,“不可失也”,意在将死者定为户绝,使财产入官。

  苏辙却不为利益所动,不为状词所惑,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疑点。他以三个关键即“三问”来对待告状人:“陁罗死蕃国,为有报来广州耶?”告状者回答:“否,传闻耳。”“陁罗养子所生父母、所养父母有在者耶?”答曰:“无有也。”“法告户绝,必于本州县,汝何故告于户部?”答曰:“户部于财赋无所不治。”

  苏辙的前两问,着眼于查证告状人所述情状是否属实,如蕃商辛押陁罗死讯不实,则自不存在“户绝”。退一步说,即便辛押陁罗已死,其“养子”信息是否准确,告状者称“养子”所生父母、所养父母均不在,即举不出切实可靠的证据。接下来,就有了更直白的第三问,广州商人不在本州县举报蕃商户绝,却千里迢迢赴京师开封,于户部告诉,越级控告这一方式上的反常,是否告者有意为之、其意在何?告者搪塞说,户部既然“于财赋无所不治”,当然能够过问户绝案件。但苏辙心中意见已定,不为所惑,经过“三问”便归纳出三项“不当”。更进一步说,苏辙正是根据上述三个精心设计的问题,看清问题的症结;而告者看似对答如流,实则在苏辙环环相扣的追问下,告状的理据已不攻自破。

  苏辙接下来轻描淡写的两段话,便使得一开始振振有词的告状者败下阵来,心服口服,不敢再纠缠狡辩:苏辙先说:“此三项皆违法,汝姑伏此三不当,吾贷汝。”其人未服。苏辙又明确表示:“汝不服,可出诣御史台、尚书省诉之。”其人乃服。

  苏辙先晓之以理,劝告者明白进退;见告者还心存侥幸,苏辙就把话讲明:告者试图以“越诉”掩饰其无证无据的“妄告”本质,在户部已被看破,倘若还敢故伎重施,御史台、尚书省也定然不会受其蒙蔽。言外之意,若揭破其诬告妄诉之实,告状者定难全身而退。告状者这才收手。苏辙再召诉状中被牵连的在京之“养子所遣”二人,说明情况,进行安抚,称“此本不预汝事,所以召汝者,恐人妄摇撼汝耳”,滴水不漏,从容不迫。

  从与户部同僚(户部“郎中终以为疑”)的态度对比中,也可显示出苏辙决事切中肯綮。他并不停留在富商可能“户绝”留下大笔财产的表面,而是发现广州商人越诉这一漏洞的背后缘由:“彼所告者,皆法所不许。其所以不诉于广州,而诉于户部者,自知难行,欲假户部之重,以动州县耳。”告状者存心不良而证据不足,“自知难行”,于是选择了在地处据案发地较远的京师越级控诉,意图以财帛动人心,以户部挟制州县。不料被苏辙看破,诡计未得逞。

  蕃商巨富,“树大招风”,一旦身故,其在华的大宗遗产去向,引人注目,难免有人伺机妄告户绝,利用某些官员的逐利与盲目,假借官府之势,逞己私欲。“宋代广州的历任蕃长,见于文献的寥寥无几。就算名著一时的辛押陁罗,也只留下零散的片断记载”(蔡鸿生:《宋代广州蕃长辛押陁罗事迹》,《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因此,在苏辙明辨是非、令妄告者知难而退后,是否还有纷争、如何解纷等,我们均不得而知。但苏辙办案的手法之精妙,已如前述,其思路与态度,还可以详加解析。

  苏辙经手此案,不费笔墨,不费周折,也就不会轻信谣言而“妄摇撼”即动摇人心、滋扰被妄告之家,较能保全其商业利益,稳定局面。

  首先,其察民情、重民生之用心,与南宋“名公”一致。《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立继有据不为户绝”司法拟判于开篇指出,“照得户婚牒讼牒,不一而足,使直笔者不能酌情据法,以平其事,则无厌之讼炽矣,家不破,未已也。事到本司,三尺俱在,只得明其是非,合于人情而后已”。倘若中了奸人“无赖”“妄告户绝”之计,会使百姓蒙冤,破财招灾:“官司亦惟微利是嗜,不顾义理,不照法令,便从而没夺之,几于上下交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

  其次,苏辙自述中虽然未曾详言,但明辨广州商人妄告蕃商辛押陁罗户绝一事,也是其处事周全、顾全大局的表现。试想,如果办案人员贪利而轻举妄动,大张旗鼓调查,甚至查扣蕃商财产,惊动蕃商家人,甚或激起在广其他蕃商的反感、恐慌乃至抵制,弊害不可胜言。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外商来华交易频繁,朝廷积极发展海外贸易,鼓励外商来华,相关法律较为系统完善(张中秋、陈景良:《宋代吸引外商的法律措施叙论》,《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蕃商辛押陁罗,来自阿曼,长期居住在广州(推测为公元1056—1086年),他曾担任广州蕃长,深得朝廷信任与重用,蔡鸿生教授在《宋代广州蕃长辛押陁罗事迹》一文中指出,辛押陁罗“是一名亦贡亦贾、政教合一的华化蕃官……是宋代跨文化贸易的历史标本之一”。有人正是从维护通商环境与保护外商利益的角度分析此案(刘永加:《看苏辙如何处理外商遗产纠纷》,《廉政瞭望》2019年第2期)。

  值得注意的是,苏辙明辨此案,从举重若轻的“三问”归结到无懈可击的“三不当”,切中“证据”之要害,使妄告之人只得知难而退,这是执法持平,并无偏袒。

  苏辙“辨人告户绝事”的态度是慎重对待,缓解讼累,稳定局面,保全蕃商(及其代理人即“养子”等)的利益;而其处事不偏不倚、有理有据,则基于其通览全局,熟谙政令,洞见人情的综合素质,是其行事缜密之风格的集中展现。《栾城遗言》记载苏辙“在谏垣,论蜀茶纤悉曲折(今按:应为元祐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论蜀茶五害状”,《栾城集》卷三十六《右司谏论时事十首》)。时小吕申公当轴,叹:‘只谓苏子由儒学,不知吏事精详如此’。”谏议“纤悉曲折”,既是苏辙独特的论文风格,亦以其精详庶政为基础,方能言之有物。

  《续明道杂志》作者张耒(1054—1114年)赞叹苏辙行事过人:“某平生见人多矣,惟见苏循州(苏辙)不曾忙……苏公虽事变纷纭至前,而举止安徐,若素有处置。”苏辙为政“不曾忙”,即谋而后动,有条不紊,这特适于理乱解纷,也着实在“辨人告户绝事”等诸多案例中得以展现。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

 
  友情链接
声明:本网站所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仅为学习参考,如引用,请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2022004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