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关于我们专业领域律所动态律师风采法律法规成功案例法律新闻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可能面临的“罪”与“罚”
发布日期:2020-02-10 11:42:43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在当前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却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的,有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的,有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多位法官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一: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张某(化名)年前从湖北返乡回家过年,当地派出所民警去张某家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劝解工作时,张某拒不配合,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持菜刀将民警赶出家门、追砍民警,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艳飞认为,张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案例二: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可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近日,网民关某(化名)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关某抓获后发现,关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关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关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陈艳飞分析说,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案例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等医疗物资等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涉嫌犯诈骗罪。

  近日,刘某(化名)在QQ群发布消息,称“大量存货口罩,有需要的老板欢迎咨询”,有网友咨询便自称有大量N95型号口罩,可批发出货。其通过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诈骗6单,合计7311元。现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孙婷婷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趁疫情形势严峻、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以出售口罩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案例四: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月2日下午,上海浦东公安分局沪东新村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假冒口罩。3日下午,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聂某二人,并通过现场搜查,在王某的车内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医用一次性口罩300余只。2月4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闵行区浦江镇等多地将犯罪嫌疑人程某等5人抓获。目前,程某、王某、聂某等7人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说,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假冒他人商标品牌进行销售的,销售额满五万元,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医用防护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对于哄抬物价行为,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巡查中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徐汇店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菠菜等15个品种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涨价幅度大、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天翔指出,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疫情防控的当下,部分不良商家趁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等进行多次涨价,且涨幅过高,明显具有牟取暴利的主观故意,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等不利后果,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针对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严重程度,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友情链接
声明:本网站所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仅为学习参考,如引用,请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2022004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