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关于我们专业领域律所动态律师风采法律法规成功案例法律新闻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依法科学有序推进疫情防控
发布日期:2020-02-17 10:44:33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那些不合理的防控手段,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在疫情之下缺乏“全国一盘棋”的整体格局。简单粗暴一刀切式地强推防疫措施,没有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容易带来更多的消极影响

  ●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 合理合法的防控,应当强调尊重抗疫的规律性,重视抗疫的有效性,体现抗疫的协同性和人文关怀特色。采取隔离措施、劝返措施的,要切实做好各类关心、帮助、保障等配套工作,戒除刻板冷漠、恣意武断的做法,夯实联防联控应对机制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丹东

  □ 实习生 林银婷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切实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作出专门部署。

  《通知》提出了“五个严禁”: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通知》还强调,对擅自阻断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干扰公路运输正常秩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对于个别地方不讲科学、不讲法治的非理性防控做法,中央也及时纠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举措既要考虑本地区本领域防控需要,也要考虑对重点地区、对全国防控的影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也明确要求,“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防控手段五花八门

  要避免一刀切做法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各地防控手段持续升级。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从起初对来自湖北的人员进行登记,到一些村镇、小区阻止返乡人员回家,再到个别地市以公告形式宣布对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一律劝返,甚至有些地方对小区或者村庄的居民限制出入或规定时间出入、外人(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或者村庄等。

  这些做法中,有些显然偏离了正常的防控要求,不仅不科学,而且违法。

  值得庆幸的是,随着中央“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要求的不断落实,已经有不少地方及时纠偏。例如:

  北京市在2月1日重申,任何社区、村、物业无权自行阻止体温检测合格返京人员进入;郑州市于2月7日提出要求,全市社区(村)“既要科学合理严格管控,又要注重人文关怀服务”,不得禁止身份准确、体温正常、无其他异常状况的常住、租住、暂住人员出入本小区(村);浙江省于2月9日严令省内各地,对“无理由擅自升级管控措施”的行为切实加以制止,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影响。

  这些地方的做法为全国其他地方的防控工作树立了榜样。不过,虽然已有一些地方及时纠偏,但未依法科学防控的地方仍然不在少数。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有些地方的防控手段进一步升级,层层加码,对小区和村庄进行封闭式管理。比如,规定小区每天出入时间为上午两个小时,下午两个小时,其他时间不能自由出入,并且需要临时出入证,上班人员不在规定时间段出入的需要单位出具证明。高速公路收费站设卡,省界、市界、县界设卡的更是屡见不鲜。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看来,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看似无理的防控手段,其实是人们在努力试图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疫情具有不可预测性,加之人们对疫情扩散及其防控缺乏科学认识,而各相关方面又没有及时跟进指导,导致各地各领域各自为政,采取了五花八门的措施,呈现出无序、混乱的局面。

  杨建顺认为,这些防控手段中既有值得肯定的,也有应当废止并坚决避免的。例如,对来自湖北的人员进行登记,对某些特定人员限制出入和活动范围等,从传染病防治的角度来看,值得肯定和提倡,但要加强规范化管理。而对特定地区务工人员实施“一律劝返”,对特定人群施行“一律不得进入”,甚至阻断道路等做法,则是非理性的,不仅不应当肯定,而且应当予以废止并坚决避免。

  偏离正常防控要求

  可能涉嫌违纪违法

  杨建顺对《法制日报》记者称,应该对那些不合理的防控手段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其中既有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角度来看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但却违背了现行法规范的做法;也有不仅违反了现行法规范,而且从未来法规范完善的角度来看值得反思的做法。

  “那些偏离了正常防控要求的做法,既欠缺人文关怀色彩,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强制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范,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依靠科学原则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原则,与‘也要考虑对重点地区、对全国防控的影响’等中央政策的精神不符。”杨建顺说。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则认为,那些不合理的防控手段,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来势汹汹的疫情之下,缺乏“全国一盘棋”的整体格局,一味追求防疫政绩或者不被问责,简单粗暴一刀切式地强推防疫措施,没有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手段和目的之间不成比例,容易带来更多的消极影响。

  在郑宁看来,不合理的防控手段可能涉嫌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反党纪行为,通常是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造成过度管控结果。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的第一百三十三条。

  郑宁认为,同时,针对中央已下发明确规定要求依法防控,地方仍存在防控不当、过度防控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未正确履职的规定。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构成此错误。

  郑宁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因此,在防疫中采取过度防控手段的,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主体适格措施适度

  防控务必合理合法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

  郑宁分析称,所谓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措施适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防疫工作仍要坚守法律的准绳。封村与断路,不仅无法有助于整个城市乃至全国的防治工作,更会严重影响民众的正常生活、生活物资以及重点医药物资的运输。”郑宁说。

  因此,郑宁认为,在防疫这场持久战中,各地政府应当确立一些基本观念:

  一是全局观念,应站在全国防控的立场上,再立足地方实际情况确定举措和手段,不能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人权保障观念,疫情需要各地政府采取非常的防控措施,但这些防控措施不能过度侵害公民的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言论自由、通信自由和秘密、监督权、人格尊严、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基本权利。

  三是合法观念,防控措施的主体、权限、方式、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

  四是合比例观念,比例原则应当符合三点要求,即适当性,政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能够达到相应目的;必要性,政府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均衡性,政府手段的收益应当大于成本。

  五是科学观念,管控手段应当充分尊重科学,尊重并充分采纳医学和卫生专家的意见,不能让政治判断凌驾于科学判断之上。

  在杨建顺看来,各地方在防控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方法,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才能确保有效防控,打赢抗疫阻击战。

  杨建顺说,合理合法的防控,应当强调尊重抗疫的规律性,重视抗疫的有效性,体现抗疫的协同性和人文关怀特色。采取相关防控措施,既要坚持比例原则,又要确保有效防控。采取隔离措施、劝返措施的,要切实做好各类关心、帮助、保障等配套工作,戒除刻板冷漠、恣意武断、盛气凌人的做法,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协力,夯实联防联控应对机制。

  此外,杨建顺建议,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这套体制下,应当充分赋予各地各领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力,在进一步完善赋权规则和用权程序的基础上,让符合科学理性的防控措施得到最大限度的活用,坚持并切实践行“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以最大程度消除风险因素,实现最及时、最合理、最有效的科学理性防控。

 
  友情链接
声明:本网站所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仅为学习参考,如引用,请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2022004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