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疫情防治资金物资不得查封扣押 |
发布日期:2020-02-18 12:01:58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涉疫情相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导。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院干警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通知》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诉讼程序等方面内容。其中,在民事方面,突出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坚持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如合同履行、医疗纠纷、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了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等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诉讼程序方面,强调了疫情防控期间该延期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延期审理,对于符合诉讼中止条件的案件,依法中止审理或执行,对于申请诉讼期间顺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