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经营者可以自主根据市场调节价格。但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短时间内连续多次高额涨价,远远高于成本价从中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办案民警郑光达介绍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获悉,截至2月25日,北京警方共破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利用口罩等防护物资实施诈骗等涉疫情刑案4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1名,打掉跨省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团伙8个,查扣假冒伪劣口罩36万余只。
疫情防控期间,有人选择逆行抗疫,有人却发起“国难财”,利用疫情实施哄抬物价等“趁疫打劫”犯罪。
近日,“两高两部”制定实施《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政法机关迅速响应,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了一批涉疫情刑案,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疫情期间,为一己私利,赚‘黑心钱’,这不仅违背道德更触犯刑法。如果你们的亲人,医护人员用了这些口罩,你们是否能安心?”2月16日,浙江长兴县人民法院院长潘轶华审结了一起疫情期间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1月底,被告人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在明知口罩是“三无产品”,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
“我们收案后,利用周末抓紧开庭审理,加班查阅全案,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其合法权益,从立案到宣判仅2天时间。”潘轶华说,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严从快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回应了社会关切,对类似行为起到了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文远认为,疫情期间,口罩是医护人员和普通民众预防病毒侵入的最基本防护品,制售假劣口罩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也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政法机关重拳出击制假售假类犯罪,从严从快成为新常态。截至2月底,公安机关已侦破制售假劣口罩等防护物资案件6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0余名,查扣伪劣口罩3100余万只及一批防护物资,涉案价值达1.74亿元。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制假售假类犯罪895件1925人。
在曾文远看来,司法机关在办理制售假劣口罩类案件时,应当通过精准适用法律突出“严”字当头:口罩种类繁多,有是否属于医疗器材之别。如制售假劣口罩属于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仪器罪论处;如制售假劣口罩属于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
哄抬物价追究刑责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谭某某看到了“商机”,购进一批一次性医用口罩,将进货价50元一盒提至600元出售。
2月19日,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疫情非法经营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2万元。
“对于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此案件发生在疫情期间,口罩属于急需的防护用品,被告人将原本售价1元的口罩提高到10元至12元,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后,主审法官张敏夫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举国上下共同战疫的特殊时期,有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出售高价口罩、测温枪等产品,大发“国难财”。
“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公安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件,指导各地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从严从快惩处防护用品和民生商品乱涨价行为。
北京、湖南、山东等地检察机关制定疫情防控实施方案,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截至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44件236人。
曾文远说,司法机关在办理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时,既要体现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的态度,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简单的“一刀切”。
曾文远提出,应该从四个方面予以严格把握:时间在疫情期间,即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开始至国家相关部门宣布疫情防控结束为止;哄抬物价的是“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防疫形势和市场供需情况,对这些物品的范围予以具体规定;哄抬物价犯罪的行为方式,应当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通过本地疫情形势以及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判断。
诈骗犯罪数量最多
2月1日至6日,苏某某在没有进货渠道和进货能力的情况下,以发送医疗物资照片、快递发货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口罩货款和订金共计59.37万元,后将被害人手机、微信拉黑。
案发后,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迅速掌握案情,并引导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23日,郓城县检察院依法对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疫情期间,我们与公安机关建立涉疫情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立案侦查的涉疫情刑案,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同时,加快案件受理、审查、移送、流转速度,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本案承办检察官李诗民说。
李诗民告诉记者,虽然这起案件的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但案件发生在疫情期间,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数额特别巨大,将依法从重处罚,量刑建议会在10年以上。
据悉,在众多类型的涉疫情违法犯罪中,诈骗罪的数量最多。截至2月中旬,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3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3名,涉案金额6691万元。以山东为例,截至2月25日,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1件269人,其中诈骗罪占比44.7%。
“两高两部”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财物,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定罪。同时,根据2003年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此类诈骗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疫情类诈骗犯罪,其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来看,都较一般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高。”曾文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