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
“此次《决定》可以说是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钱叶芳指出,在《决定》的基础上,为了真正彻底地实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禁止商业性人工繁育制度,将《决定》保护野生动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决心和魄力法治化,彻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快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来自国家林草局消息显示,截至2月26日,全国各地林草系统清理整治市场餐馆饭店等经营场所35万多处,检查人工繁育场所15.3万多处,办理野生动物违法案件690起,收缴非法工具2919件,收缴野生动物39000多只。
滥食野味之所以会屡禁不止,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副司长王维胜认为有多个原因,包括极少数人有野味滋补猎奇炫耀观念;不法分子可牟取暴利;我国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不少野生动物未纳入管理范围;基层保护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市场执法过程中野生动物识别鉴定、取证成本高等。
此次《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此外,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应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商业性人工繁育
在钱叶芳看来,应当进一步修法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包括药用、毛皮获取等,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帮助现有商业性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利用行业退出和转型。
“全面禁止野生动物商业性人工繁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钱叶芳指出,此举有利于更加彻底地避免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也有利于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转型和人工替代品的研发。
据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工作已经列入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钱叶芳认为,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当秉持其立法宗旨,将野生动物的利用和人工繁育限制在公益领域。“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未将‘利用’纳入其中。而允许非食用人工养殖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之立法宗旨,也为推动和扩大对野生动物的非法经营利用提供了可突破的‘口子’。”
“目前在我国,基于各种原因,野生动物人工养殖规模大,饲养管理水平低,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缺少行业自律。与此同时,还天然存在检疫空白、盗猎洗白、养殖污染、动物虐待等问题。禁止商业性人工养殖,可以避免在这一领域持续进行低效而缺乏社会意义的执法资源投入。国家应当将有限的执法资源投入到亟待加强的盗猎、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监管之中。”钱叶芳说。
应以保护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按照《决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同时,《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明确,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在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看来,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规定虽有很大改进,但法条中关于“规范利用”“人工繁育制度”“野生动物制品和食品”的提法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之立法宗旨,也为推动和扩大对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提供了可突破的“口子”。
孙江认为,野生动物的人工驯养和繁殖,主要有一个目的,即为了避免野外种群因数量下降而造成濒危状态,野生动物的人工驯养和繁殖不能由商业机构做,应该由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数量严格控制的人工繁殖,不是为了人的商业利益,是为生态平衡和野外动物种群的保护而进行的,目的是科学有序地放归野外,补充野外种群数量的不足。
鉴于此,孙江建议修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秉持其立法宗旨,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商业性利用。同时,在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中,应强调驯养和繁殖野生动物服务生态平衡和野外动物种群的保护的目的,弱化驯养和繁殖服务于人类利用的目的,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商业性利用,禁止商业驯养和繁殖濒危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