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关于我们专业领域律所动态律师风采法律法规成功案例法律新闻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研究 建立长效医疗救治物资设备储备机制
发布日期:2020-03-05 20:03:01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3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疗救治设备促产保供情况。

  “目前,防护服的生产供应已经由十分紧缺转为能够满足需求,每日协调保障湖北地区防护服的数量达到25万件,连续十几天超出湖北地区需求。”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曹学军透露,一个多月以来,物资保障组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动员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技改扩产扩能,加强人员、物资、运输的保障协调,防护服的产能和产量得到快速增长。

  疫情防控仍处于吃劲的阶段,防护服的生产供应仍不能放松。曹学军强调,下一步,在充分保障湖北地区需求的同时,将兼顾全国其他地区的防控需要。同时引导企业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增强生产柔性,确保产品质量,按需生产,提升有效供给能力。

  湖北医疗设备达到供需平衡

  疫情发生后,如何保障湖北等疫情发生重点地区的医疗设备需求备受各界关注。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司长罗俊杰介绍说,疫情防控需要的重点医疗设备,大体分为救治设备、检验检查设备、治疗设备及消毒设备4大类,共38个品种。疫情发生以来,工信部组织主要企业加快排产,协调跨地区资源调用,采取多项措施,竭力保障医疗设备需求。

  一方面,通过组织企业生产、国内调用、社会捐赠以及国际采购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集中保障无创呼吸机、高流量吸氧机还有体外膜肺氧合机等重症患者救治设备的供给,努力降低危重症患者的病亡率。

  另一方面,采取包括发函、电话、视频,特别是派驻企业特派员,以及组织相关地方政府现场协调等多种方式,推动25个省市、31家重点企业以及2000多家配套零部件企业按时复工复产,保障医疗设备产业链正常运转。

  此外,还会同医疗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绿色通道,包括运输绿色通道和海关绿色通道,确保急需的医疗设备按时到位。

  据统计,截至3月3日,工信部重点监测的企业共为湖北提供约6.5万台(套)医疗设备。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坦言,目前湖北省医疗设备从初期十分紧缺的状况,到目前已经达到了供需平衡,基本满足了包括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救治设备需要。

  毛群安透露,国家卫健委与中央指导组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前方工作组建立了紧密联系。按照“前方所需、后方所能”原则及时做好预判,一旦前方提出需要医疗设备和医用车辆等,应全力供应保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医疗设备保障。

  加强监管防范数据泄露滥用

  随着各地复工复产的推进,有些地方陆续推出“健康码”。罗俊杰认为,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个有力技术手段,就是大数据。

  罗俊杰说,疫情发生以来,电信企业及科技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紧急建立疫情大数据的分析模型,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间节点,分析预测确诊、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

  “工信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取得一些阶段性成效。”罗俊杰说,基础电信企业为全国手机用户免费提供本人到访地短信查询服务,经用户授权可查询近15日和30日内到访省市的信息;阿里、腾讯等科技企业及时开发小程序,推出疫情防控“健康码”。这些服务都为复工复产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通行证”。

  罗俊杰指出,工信部鼓励各省在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实行各省间互信互利,为广大复工复产的群众提供便利。作为监管部门,在数据分析使用过程中,工信部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措施,切实加强监管,防范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违规行为。

  研究疫情后医疗设备处置方案

  针对很多地方面临医疗应急储备只能应对小规模疫情暴发,而大规模的应急储备又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的两难处境,毛群安说,应急储备对应对各种紧急事件非常必要。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整个防控过程确实暴露出短板和不足。

  毛群安介绍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长效的医疗救治物资和设备储备机制,这对今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非常必要。

  为满足医疗机构的救治需求,相关企业加大产能生产重要医疗救治设备。疫情结束后,这些重要医疗救治设备会不会出现冗余?对此,毛群安回应说,在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级政府采购、征调、社会捐赠了大量医疗设备,目前均集中用于湖北和武汉的定点医疗机构。

  毛群安指出,疫情结束后,为做好相关医疗设备的合理使用,在中央指导组的指导下,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会同国家发改委以及湖北省,研究制定疫情后医疗设备处置方案,切实加强疫情应急医疗设备的统筹管理和科学调配。并借此提升湖北省各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装备水平。

 
  友情链接
声明:本网站所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仅为学习参考,如引用,请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2022004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