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面对疫情这一突发情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及破产重整、和解挽救濒危企业的功能,整体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全面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濒危企业重生
【案情简介】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营加工业务,本身业务订单稳定,行业基础稳固。因借贷资金成本高,导致诉讼缠身,企业运营面临重大困难。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引导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转入破产和解。目前,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转,产能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而不是对企业简单进行破产清算,从而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此类企业的挽救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此外,在新冠疫情对和解协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参照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的程序,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确保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避免企业因疫情影响再次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案情简介】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因互联互保涉及巨额担保债务,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新冠疫情爆发,给万鑫轮胎的正常生产和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带来严峻挑战。为有效应对疫情挑战,法院指导管理人针对涉疫情相关法律及政策,为重整企业提供法律支持,使企业顺利完成当月3.9万条的订单,维护了企业信誉。
【典型意义】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新冠疫情,法院指导管理人制定《企业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协助企业复产复工,保障重整资金到位,依规稳定职工队伍,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通过万鑫轮胎重整案件,盘活土地180673.67平方米,厂房238552.70平方米,依法清理债务13亿余元,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维持企业经营能力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重整程序时,该医药公司已无自主经营能力,公司名下的36家门店已有11家关门停业。案件受理后,为维持企业运营价值,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企业继续营业。1月底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托管业主积极响应国家应急防护要求,23家门店平稳有序开门营业并承诺平价销售,以实际行动履行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效地保障了居民日常防护需求。
【典型意义】经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等程序,法院依法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维持企业有效生产力。针对债务人企业系医药公司的特殊经营模式,法院通过指导管理人通过公开竞标邀请合适投资人参与重整谈判,积极运用托管方式,有效促进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保障破产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为保障居民药品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案情简介】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医用X射线机开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和咨询的专业化企业。2014年以来,西南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难,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转破”,将公司纳入破产保护。新冠疫情爆发后,西南公司已累计生产防护口罩230余万只,还有近100万元医用X射线机海外订单正在洽谈中。
【典型意义】在西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摒弃“一破了之”的思想,许可西南公司合作生产防护口罩,不但有效缓解本地医疗防护物资紧缺态势。而且提升了企业重整价值和可能性,成功吸引潜在投资方抛出“橄榄枝”,为下一步企业再生创造了积极条件。
发挥司法保障功能
【案情简介】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西秀产业园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作为安顺市民的“菜篮子”工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2016年以来,顺成公司资金链断裂,大量债务不能清偿。经债权人申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顺成公司重整。后在法院多次协调下,恢复了顺成公司现金流和自身造血功能,为顺城公司进一步重整创造了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安顺农贸城是安顺地区唯一允许经营农产品的集中场所,确保重整工作顺利推进的同时,保障了疫情期间当地农产品稳定供应。
【典型意义】顺城公司陷入困境后,通过及时进入重整程序,有效进行破产保护,维持了企业的持续经营。随着破产重整程序的依法推进,安顺农贸城经营管理权的稳定过渡,加之经历了疫情期间的考验,重整制度挽救企业的价值得到了有效彰显,顺成公司的重整程序得到债权人、政府、商会等的理解和支持,为下一步重整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基础。
【案情简介】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是拥有多项高级资质和专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流动性危机,于2017年8月17日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鉴于磐宇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单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难以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和债权人利益,经与债权人沟通,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批准,磐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典型意义】本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遇到新冠疫情,这一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法院依法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导致重整失败而转为破产清算,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同时,面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重重困难,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处理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