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超速行驶致3死4伤 被判6年半 |
发布日期:2015-07-31 09:50:57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康“2·14”重大交通肇事案,目前有了最新进展。2014年2月14日因超速行驶造成3死4伤的肇事司机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共计294万元。
2014年2月14日14时25分,39岁安康男子江某驾驶借来的陕GA×××8越野车,载其姐江某某由家中出发,到其姐所住小区欲将自己停放在此的小轿车取回家。
行至安康市泸康大道与巴山东路交叉路口时,撞飞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及驾乘人陈某、寇某夫妻,随后又撞向王某驾驶的黑色奔驰轿车,后撞倒2辆电动车和4辆人力三轮车,造成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提供的事故认定资料显示,事发路段限速为40公里,但当时江某驾驶的越野车行经复杂路段时,超速行驶,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失衡、失控,向前滑行,冲向人行道,最终致3人死亡4人受伤。
去年年底,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肇事司机江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以及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94万元,江某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