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对国家制定法和家族习惯法均采取认可态度,《汉书·刑法志》载:“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汉兴之初,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虽然起到了与民休息的功效,但也引发了豪强割据、群盗四起、教化落后、贫富差距拉大等关乎统治根基的问题。统治者为改善民生凋敝的现状,将儒学与实践相结合,用家族习惯法辅之以国家制定法,逐渐形成了“国家法——习惯法”双向推进的模式,采取了济贫救灾、以政富民等有效措施,为两汉政治繁荣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国家济贫法律制度
(一)管控物价,关注民生
始元六年,“汉昭帝诏有司问郡国民所举贤良文学所疾苦,议罢盐铁榷酤”,这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盐铁会议”,经过激烈的辩论,取消酒的专卖权,允许民间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售酒。盐铁会议除讨论盐铁酒的国家专卖问题,还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表彰行义、嘉奖有德行的人、以孝悌教化乡党等。又汉宣帝时调整盐价以赈灾,“今年郡国颇被水灾,已振贷。盐,民之食,而贾咸贵,众庶重困,其减天下盐贾”。即以皇帝下诏的方式,在灾害发生时主动降低盐价以保障百姓基本生活,关注百姓的生活必需。由此也可以看出,济贫政策是中央在儒学熏陶下充分践行“民本”思想的体现。
(二)颁布诏令,赈粮免租
当国家或某个地区处于灾害时期,皇帝会直接通过颁布诏令的形式对灾区灾情进行赈济,这样既能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又能让百姓感受到皇帝的恩泽,从而使皇权的根基更加稳固。皇帝诏令赈济的方式有很多,除我们熟知的直接开仓赈粮外,还有在荒灾、蝗灾、水灾时免除田租徭役,赏赐贫困百姓生活用品等,例如,元平元年(昭帝)诏曰:“天下以农桑为本。日者省用,罢不及官,减外徭,耕桑者益众,而百姓未能家给,朕甚愍焉。其减口赋钱”;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三月,(宣帝)诏曰:“加赐鳏寡孤独、三老、孝弟、力田帛。所振贷勿收”;“(和帝)遣使分行贫民,开仓振廪”。
(三)抑制豪强,稳定统治
汉室着力于打击豪强盗贼。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使豪强积累了大量财富,又借力于宗族社会的影响,形成了足以对抗地方官府的系统。他们在乡里为所欲为,地方官甚至沦为傀儡毫无作为。虽然部分地方大姓在其势力范围内出于宗族关系对同乡进行庇护,但大多数是“宾客放为盗贼”“为奸猾,乱礼治”等杀人越货的行为。在这种环境下,国家抵抗动荡和灾害的能力被严重削弱,官乱民贫则必然滋生无穷祸害。汉武帝时期重点打击地方豪强势力,甚至不惜任用酷吏张汤等人以毒攻毒,制定“沉命法”,“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沸满品者,两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对豪强盗贼进行严厉打击,以此来平衡百姓与地方势力的资源分配,以此来控制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民间济贫法律制度
(一)宗族救济
两汉时期社会宗族观念浓厚,所谓宗族即“父之党为宗族”,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群体,以九族为限。《四民月令》中提到,每年固定的时候宗族都要进行“振赡匮乏”之举:“九月,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十月,乃顺时令,敕丧纪,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无相踰越,先自竭以率不随。”宗族内部的济贫的形式除这种定期大规模集中慰问外,平时还有针对族内个别族人及贫宗,以“推产让才”“收养遗孤”“扶危济困”等形式进行。这样既能保证常年贫困户在固定时间得到活计,又能更加灵活地应对突发状况引发的突然贫困,不至于一般家庭在意外面前孤立无援。民间宗族是在政府干预之外的体系,它独有一套完善的救济机制,以保障本宗本族的兴盛,起到传宗接代的作用,也不至于使族人食不果腹流落街头。
(二)宗教救济
东汉末年,本土道教和外传佛教兴起,全国各地建立大规模的寺院,这些宗教人员在劝人向善的教义指导下,在发生灾难时对教内人员及附近百姓也会进行救助,如著名的道教组织“五斗米道”。民间济贫组织虽然不如政府济贫机构具有系统性和完备性,但它的机动性和及时性能为官方济贫提供必要的补充。因此,济贫不只是统治者的事,也是每一个百姓能身体力行的事,充分发挥民间济贫组织的作用,也能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政权稳固提供民心基础。
有汉一代,跌宕起伏。由汉初的“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的状况发展成“海内安宁,家给人足,后世鲜能及之”的盛世,得益于执政者转变治国思维,形成以宽猛相济、重农劝农、百姓向化为特点的济贫法律制度,使得汉代济贫法制趋于完善。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汉代济贫制度及其当代价值》〈项目编号:XZ201902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