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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24 17:52:50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近日,司法部发布第三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指导案例聚焦疫情后期和疫情后多发易发的劳动关系、房屋租赁、企业债务、合同履行等领域矛盾纠纷,涉及基层一线矛盾纠纷预防、稳定外商投资项目、解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维权、调处群体性物业租赁纠纷等方面。

  通过调节妥善化解讨薪纠纷 

  指导案例中,浙江两名律师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百余名劳务派遣工人群体讨薪纠纷。

  案例显示,2019年11月,浙江温岭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公司”)与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宁波公司派遣工人到温岭公司,用工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随后,宁波公司组织100多名四川彝族工人到温岭公司开展劳务活动。2020年4月初,温岭公司用工期限届满,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因工资发放和补贴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在当地温峤镇人民政府组织下,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陈丹琳律师、张婷律师参与了该案调解,就双方争议的三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一是关于工人计时工资未达到基本工资的问题。宁波公司与派遣工人约定,工人工资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按月发放,同时约定了每月应当支付的基本工资。受疫情影响,派遣工人2月份出工时间较短,计时工资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两位律师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提出,本案中,工人工资是按月发放的,因疫情导致温岭公司停工时间并未超1个月,宁波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当月的基本工资。

  二是关于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支付主体问题。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对工人路费、餐费补贴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两公司生产经营都面临较大压力,遂对相关费用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两位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宁波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且之前曾与派遣工人口头约定,支付工人往返四川和浙江的路费和用工期间餐费补贴。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不影响宁波公司履行支付工人路费、餐费补贴的义务。

  三是关于宁波公司暂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受疫情影响,宁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尽快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陈丹琳律师和张婷律师提出由温岭公司先行代付。经向各方解释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合意:由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和补贴,从温岭公司应支付给宁波公司的劳务派遣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两位律师随后为宁波公司和温岭公司起草了借款协议,温岭公司先行垫付了工人工资和补贴,工人陆续返回原籍。

  司法部在案例评析中称,本案是律师通过调解,妥善化解群体性劳务纠纷,避免矛盾升级激化的案件。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纠纷明显增多,且涉及面较广,如不及时化解,不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还会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当事人就工资支付标准、补贴支付主体等产生争议,且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工人三方。两位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既坚持依法处理,明确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和补贴的主体责任,又坚持灵活应对,充分考虑三方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诉求和实际困难,提出由宁波公司与温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温岭公司先行垫付工资补贴的建议,积极稳妥化解了一起群体性讨薪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协助化解企业融资租赁难题 

  另一起指导案例中,律师协助企业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助力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顺利融资。

  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是一家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资公司”),湖北某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业”)是一家位于襄阳的医药产品生产公司,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产品。2019年天津融资公司与湖北药业开展了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业务类型为售后回租,即湖北药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出售给天津融资公司,天津融资公司支付价款后取得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出租给湖北药业使用,湖北药业按期支付租金至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重新取得设备所有权。

  通过这种方式,湖北药业能够迅速融资,加速资金周转。按照双方约定,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湖北药业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3500万租金;双方拟于2020年初开展第二笔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湖北药业另行提供气相色谱仪等设备进行融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支付3500万购买价款。

  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湖北药业生产经营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严重不足,无法依约定在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3500万租金。天津融资公司如果继续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非但不能如期收回第一笔租金,还需要支付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购买价款,面临双重资金压力;如果不开展第二笔业务,湖北药业将面临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有序复工复产,影响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进而影响第一笔租金的支付。

  作为天津市律协“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和天津河西区“企业复产复工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在接到天津融资公司咨询后,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得知湖北药业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后,深知关系重大,积极主动作为,深入分析案情,研究解决方案。

  王欢提出,本案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湖北药业在第一笔业务中应支付的租金与天津融资公司在第二笔业务中应支付的设备购买价款均为金钱债务,在两笔债务均到期的情况下可主张抵销。此外,王欢建议,为确保融资租赁业务性质不受影响,天津融资公司在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谨慎选择租赁物,并注意前后两笔业务时间节点的衔接,确保需抵销之债权债务到期时间符合相关要求。

  通过专业的法律评估和风险预判,王欢帮助天津融资公司消除了顾虑,最终促成了双方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之后,王欢又积极协助双方草拟债务抵销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情况、租赁成本,两笔债务的到期时间、金额,以及双方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

  目前,双方企业的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已开展尽职调查,顺利启动。

  帮助企业生产经营步入正轨 

  在一起指导案例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吴峰是奋战在基层一线的公职律师。疫情防控期间,他针对企业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法律意见,指导企业与街道工业、农业条口服务小组建立工作联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开展“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线上求职招聘,较好解决了企业用工难和居民就业难问题。

  记者注意到,受疫情影响,瑞典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的合作项目不能顺利进行,一方是不能复工复产,一方是技术人员无法入境。双方频繁就是否撤回出资、终止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协商一再陷入僵局。对此,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对双方合作项目的预期成本、预期利润和目前终止合同产生的损失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根据疫情影响对双方的合作协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帮助瑞典公司重树信心。同时对合作项目落实税收、保险、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合作项目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并向北京公司提出复工复产措施建议。双方公司真诚沟通、作出让步,重启合作项目,目前项目研发和生产经营已步入正轨。

  司法部表示,发布这些指导案例,有利于引导广大律师准确把握涉疫情矛盾纠纷特点,积极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依法做好涉疫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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