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张云飞
未提醒同乘人系安全带 司机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2014年7月2日上午,钟某某与冯某某一起在榆林市高新区九龙湾小区“榆林市华东装饰公司”财务室内核对账务时发生语言冲突。10时24分许,两人一起离开了公司,钟某某驾驶一辆现代小轿车,冯某某坐在副驾驶,钟某某没提醒其系安全带。
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榆林大道航空加油站南侧附近时,副驾驶室车门突然开启,冯某某从车上跌落受伤。“当时,冯某某坐在副驾驶上,也不知什么原因,突然从车上跳下去了。”钟某某说。
李某某是事件目击者,他称,当时看到,在榆林大道航空加油站南侧附近的路段上躺着一个昏迷的人,不远处还停着一辆小轿车,他随即拨打120。
冯某某的儿子冯某称,2014年7月2日上午,父亲去榆林华东装饰公司核对账务,一直到中午也没回来,打电话也不接。“后来母亲打电话说父亲被车碰了,现在在医院。”冯某说。
2014年7月11日,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冯某某符合摔跌致特重型颅脑损伤、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冯某某的亲属冯某、乔某某等人与钟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钟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冯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过失致人死亡人员的误工费等一切经济损失41万元;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给予15万元的司法救助。冯某、乔某某等人对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4年7月3日,钟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拘,2014年8月6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13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提醒冯某某系好安全带,在车门开启时也未及时提醒冯某某关闭车门,或采取紧急措施停车,致使冯某某坠车死亡,钟某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榆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点评:本案是一起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意外事件,也是一个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例。“好意搭乘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好心让人同乘,有利于能源的节约,减少浪费,但如何正确处理车主与搭乘人的责任,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不管是车主还是搭车人,都应该明白“蹭车有风险,搭车需谨慎”这个道理,以免造成事后出现尴尬局面。
煽动村民勒索 两村干部均被判刑
白某系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一组组长,苏某系六组组长。
从2011年11月起,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一组、六组村民分别在白某、苏某的带领下,以榆阳区牛家梁林场国有林地系本村集体土地为由,趁宋某、胡某等人迁坟、圈葬、栽界桩、埋人入土之机进行阻挡,并向受害人索要财物。“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在我担任掌盖界村一组组长期间,共向宋某、胡某等7人索要51300元。”白某说,索要财物大部分都用于村上打井、修路等集体项目开支,部分按照村民人数平均分配。
同样,苏某在担任六组组长期间,抽调在家村民对胡某某、刘某等4人共敲诈勒索现金48200元,勒索钱财同样大部分用于村上打井、修路等集体项目开支,部分按照村民人数均分。
2013年11月10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白某、苏某敲诈勒索一事立案侦查。2013年11月19日,白某和苏某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自首。
2013年11月19日,白某、苏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5月25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某、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苏某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村民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榆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点评: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村民在维护自己的土地时而进行的抗争,都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现实的法律依据。然而,在本案中,掌盖界村两小组组长却以各种借口煽动村民非法索要钱财,无视法律法规,竟作出违法之事,有百害而无一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