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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清华法学院教授:司法改革应限制“两长”权力
发布日期:2015-08-19 17:06:19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日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稳妥促进司法改革理论研讨会”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提出,要限制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对允许其亲自过问的案件提出严格限定标准。

  周光权表示,司法具有对抗性和亲历性,司法改革应在去行政化方面下大工夫。

  要让司法权运行更合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和“以审判为中心”,就需要限制“两长”权力,即对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进行限制。

  “两高”在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对于“两长”直接过问案件都有大量制度设计。

  如法院院长发现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几类案件时,可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长对报告不满意可以要求对案件进行复议,复议后还不满意可将案卷提交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

  周光权说,院长虽不能直接改变审判结果,但这种设计实际上给院长直接过问具体案件提供了很大空间。同时,也催生了一些司法人员的司法惰性:主审法官不愿意也不敢负责。

  确实有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需要领导亲自过问和把关,但这类案件是极个别的,绝不能把特例作为司法改革中的一般情况规定出来。

  现有的设计方案规定了独任庭和合议庭以及审委会成员的审判责任,却未单独规定法院院长责任,最终可能使审判责任追究不了了之。因为没有亲自经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抗的院长,却可影响审判结局。

  要落实审理者和裁判者的责任,贯彻“以审判为中心”,避免司法改革的具体操作和改革的顶层设计相冲突,院长没有参加法庭庭审的案件,应规定其不得直接过问,不得听取汇报。

  涉及群体性的、疑难的案件,进入审委会或者审判长联席会的程序,要和其他案件一样,不需要预先设置由院长先过问、听取汇报的程序。

  专家建议

  确有必要去管院长亲自承办

  周光权还表示,检察长直接过问案件的空间目前更大,应规定具有行政性质的侦查和犯罪预防、刑罚执行等事项,检察长有决定权,但对于涉及司法裁判的事项,如批捕,尤其是公诉,检察长应尽量不直接过问案件,不听取汇报。

  同时,应规定即使是职务犯罪侦查这样的事项,检察长也只能就侦查的时机和策略指导,对案件定性应尽量不主动过问。

  周光权说,要对“两长”控权,就应规定院长、检察长带头亲自办案。如果院长确实感到有必要去管的案件,应亲自作为承办人办理,或直接提交审委会,此前院长不专门听取汇报、不发指示。

  司法改革要取得真正实效,如果“两长”不放权,即使员额制建立了,员额制法官办理的案件还要向院长汇报,还可能被翻过来,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只能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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