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广东省高院对一宗抢劫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认定陈传钧抢劫杀人案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陈传钧无罪。
15年前的命案
2001年9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崇兴商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按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突然背部遇袭,失去知觉。随后嫌疑人进入卧室,用钝器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的头部,嫌疑人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方允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方清花及两个孩子均重伤。
经勘查,卧室东南面有一个无把柄的红色铁锤头,铁锤旁的黑色塑料袋内有一个折断的木柄。法医鉴定显示,方允崇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通过侦查确定本案为一起抢劫案件。经查,案发时有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被害人以及各方证人指证,福建籍男子陈传钧被认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东莞警方于2001年10月9日对陈传钧进行网上追逃,并多次前往福建抓捕陈传钧,均未成功。陈传钧于2010年4月23日被抓。
一审被判死刑
陈传钧被捕后,在侦查阶段共作出十份讯问笔录和一份亲笔供词,其中第一、二及八至十次笔录为无罪供述;三至七次及亲笔供词为有罪供述;在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作无罪供述。
上述供述中,陈传均都表示自己在案发现场。
证人方少华指认,案发几分钟后,其到现场见陈传钧在店门口喊“救命”。
陈传钧被捕后向警方交代,“回家后,东莞警察来找过我但没找到,我因为害怕没有把事情讲清楚,之后离开老家,十年没回。”
此外,司法文件显示,在陈传钧本人做过的六次有罪供述中,作案时间、地点等主要事实要素上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传钧认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抢劫,疑点未作排除;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不能采信。
焦点:证人口供矛盾
证人方文盼、方少华、方某权在证言中均提及被害人方允崇在去世前曾说过,作案人是广西人,而陈传钧是福建人。
证人冯牛胜于案发当年证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170cm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160cm的陈传钧归案后,冯牛胜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160cm,证言的可信度降低。
方清花在抢救苏醒后,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但不能直接证明陈传钧实施抢劫犯罪。
在陈传钧的有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的内容不符;关于在床上击打两名孩子的供述,与被害人方清花在案发时已将其中一个孩子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陈述不符。
无罪释放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死缓。
2015年8月17日,广东省高院认定指控证据不足改判陈传钧无罪。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虽有证据表明陈传钧在案发现场,但是原判认定陈传钧实施犯罪的客观证据缺失,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
广东高院还认为,在对于陈传钧是否为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
“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中写到。
陈传钧的代理律师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永乔告诉《财经》记者,陈传钧目前已回到福建老家,下一步,他将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