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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律师被收50元民航发展基金 告首都机场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5-08-28 16:13:09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差买机票,被收50元民航发展基金,认为这笔费用属于不当得利,起诉首都机场返还。今天上午,北京律师林峰诉首都机场“不当得利”一案在北京市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发展基金是由航空公司代收,机场并未收取该笔费用。

  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民航发展基金前身为机场建设费。法晚记者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官网发现,从2001年至2014年这14年间,共有101亿元机场建设费被计入该公司经营收入中,但关于这笔巨资的具体支出明细却鲜有提及。

  中央党校教授蔡霞向法晚记者表示,机场的营业收入和收费性收入应该是两条线,不应当把民航发展基金计入到机场的营业收入中,同时,该公司有责任向社会公布具体支出明细。

  律师起诉 告首都机场 要求返民航发展基金

  7月17日,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峰因急事出差,直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柜台购买机票,机票中包含了50元民航发展基金。

  林峰认为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当得利,相关部门收取该笔费用没有依照法定听证程序进行,涉嫌违法。

  随后他起诉首都机场,要求返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

  林峰告诉记者:“我当时问是什么单位收取的民航发展基金?客服人员只说民航有规定,由航空公司和首都机场代收,统一上缴,民航总局再返给首都机场一部分。”

  林峰认为,首都机场作为经营者,交易应公平、合理,其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庭审争议 被告:销售方代收与首都机场无关

  上午9时,该案在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林峰出庭,被告首都机场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在法庭调查阶段,首都机场与收取的这5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是否有关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林峰表示,他在首都机场购票柜台买的机票,售票人员当时也告知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是航空公司和机场代收。

  首都机场代理律师称,根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首都机场并不是收取该笔费用的主体机构,负责售票的销售代理公司才是代收这5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主体。“在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环节,首都机场并未参与,林峰起诉首都机场‘告错了对象’。”

  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林峰并不认可。

  “首先来讲,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暂行办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会、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本身就违法,不足以作为被告的依据。”林峰说。

  原告:机场收到大笔建设费返还

  林峰在法庭说,“我在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报里发现,首都机场收到返还的民航发展基金,并且金额巨大,因此不能说明首都机场与该笔费用毫无关系。”

  对于首都机场年度财报中的机场费收入,被告代理人认为,“财报中体现的机场费是财政补贴,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划拨。本案应该围绕50元民航发展基金与首都机场是否有关展开讨论,其余部分不属于本案范畴。”

  开庭半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

  相关回应 机场:该笔费用系航空公司代收

  针对林峰的起诉,8月27日,首都机场法律事务部一名王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存在首都机场收取这笔费用的概念。”

  该人称:“收取该笔费用,是按照财政部2012年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来执行的,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

  上述工作人员还告诉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民航发展基金是由各个航空公司收取,并且由航空公司上交民航局清算中心,清算中心交财政部进入到中央国库。”

  民航总局:规定非我局制定

  除向顺义法院提起诉讼,林峰还就该笔费用的收取依据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信息公开。

  8月6日,林峰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书面回复。

  这份落款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的书面回复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不是由我局制定的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我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林峰表示:“尽管这个暂行办法不是民航局印发的,但跟民航局和机场是密不可分的。”

  林峰告诉记者,他将继续向国家财政部发出申请公开民航发展基金收费依据的信函。

  记者发现 官网显示 14年间机场费收益101亿

  法晚记者登录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在其公布的业绩报表中发现,民航发展基金仍被称为“机场费”。

  在首都机场2014年的业绩报表中,营业收入为76.55亿元人民币,其中“民航发展基金”的单项收入为10.91亿元,占总营收14.25%。报表显示,其税后净利润为13.91亿元,其中“机场费”收入占其利润收入的将近80%。

  该公司业绩报表还显示:“根据过往经验,从民航局收到款项以及管理层的最佳估计,本公司按照民航局收取的出港旅客的机场费总额以48%的比例确认本年度的机场费收入,该确认方式与以前年度一致。”

  记者在官网公布的2001年至2014年14年的年度业绩公告数据中发现,其历年的“机场费”都列入“航空性业务营收计算到机场的总营收”项目当中。

  2011年的业绩显示,当年机场建设费收入突破10亿元大关,此后每年的“机场费”都突破10亿元。

  记者统计发现,从2001年公布机场建设费收入数据以来,首都机场14年的机场建设费的收入累计达101.63亿元。

  专家观点 机场作为上市公司 机场费支出应公开

  中央党校教授蔡霞向法晚记者表示,“机场公司盈利和收费收入是两条线两本账,一个是股民相不相信、买不买你的股票,另一个是老百姓是不是掏了冤枉钱,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钱,不能混到一起。”

  蔡霞指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是财务公开透明,首都机场本身的财报里应该把这48%的收支去向透明化。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大家交了钱,是要享受到机场发展和建设的成果,现在这个钱用在什么地方,做了哪些事,应当公开。就像对政府而言,我们交税买的是政府公共服务,是一个道理。”蔡霞说。

  除强调机场公司自身财务应当公开透明的责任,蔡霞还告诉记者,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缺乏明晰的法定程序来听证、质疑。“是否继续收费,收费的依据,收费年限等问题都应当经过人大审核,同时需要有健全的程序法来保障。”蔡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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