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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离职的哥诉单位返抵押金 出租公司返还8000元
发布日期:2015-09-16 18:24:3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因离职后,单位拒绝返还风险抵押金,出租车司机冯某认为公司收取抵押金的行为违法,将该出租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万余元。今天上午,该案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双方同意调解,出租公司支付原告8000元。

  冯某诉称,2013年,他与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司机,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15年。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545元,冯某驾驶的车辆由公司提供,受被告管理制度约束,并由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后,被告要求他缴纳1万余元的风险抵押金。

  后来,原告由于身体原因提出辞职申请。他要拿回风险抵押金被拒。

  今天上午,33岁的冯某来到法庭,被告方由员工出庭应诉。

  被告辩称,原告缴纳的不是风险抵押金,而是车辆承包金。承包金是为了在原告构成违约和对公司造成损失时,从中扣除。该费用是根据车辆承包合同书条款约定收取的。

  “原告因个人身体原因中途离职,属于违约,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相应费用应该从预缴的车辆承包金中扣。”被告称。经过法庭审理,双方同意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并约定10日内给付。如被告未如约履行,将另支付原告1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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