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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杀人犯出狱后“喊冤”被驳回:供述与鉴定相印证
发布日期:2015-09-22 18:19:4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妻子在家被杀身亡,丈夫关某身负多处刀伤,呼救报警时称有人入屋行凶,后在案件侦查期间,又供称是自己失手杀妻。该案经一审、二审,关某先后被判死刑、死缓,刑满出狱后,他向广东省高院申诉,辩称自己被“冤”。昨日,广东高院审理后驳回了关某的申诉。

  1996年10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佛山一青年男子关某从自家二楼阳台跳下,自称“被人入屋谋害砍伤”,随后,满身鲜血的关某被送医救治。警方在关某屋内发现用地板胶盖着的梁某(关某妻子)尸体,案件性质上升为一死一伤的命案。

  根据关某最初向警方陈述:14日晚10点15分左右,自己回家后独自在客厅看电视并很快在沙发上入睡,至次日凌晨4时30分,被“戴头套的劫匪”袭击,全身多处被歹徒砍伤……

  然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身上的首饰均未丢失,家中门窗未见损毁痕迹,也未有财物丢失或财物被翻搜的特征。根据法医尸检结果,梁某的死亡时间约为晚饭后2小时。如果按照关某所说有人入屋行凶,那“入屋凶犯”是如何在门窗均未毁损的情况下进了屋?他若是图财,为什么现场未有财物丢失?若是仇杀,为何在杀害梁某(推定为14日晚10时、11时左右)后没有紧接着向关某行凶,而是潜伏在关家5个多小时之后才向关某行凶?

  公安机关在关某家中提取了凶器、在户外菜地提取了“歹徒的蒙面头套”,但凶器正是关家使用的菜刀,经现场勘查,“蒙面头套”也是关家的小儿衣服且在关家现场裁剪而成的。经法医鉴定,关某虽全身多处受伤,但伤情主要集中在身体左侧(左背、左腿、左脚)、头后等部位,均是“右手可及”之处,符合右手的用力方向,且伤口排列整齐创口轻。

  在诸多无法解释的逻辑面前,关某终于向公安机关供述是自己因与妻子不和杀死了妻子,并造了被入室抢劫的假象。1997年,关某被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广东省高级法院考虑到该案系因家庭矛盾而起,改判关某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为何驳回申诉?

  供述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

  关某申诉时辩称,其当时作有罪供述是因遭到刑讯逼供。法官认为,关某案发后在侦查阶段曾详细供述了因与妻子争吵,在肢体冲突过程中失手杀死妻子梁某,后为了逃避刑责,剪裁“蒙面头套”丢到屋外菜地,持家中菜刀切割妻子颈部及自伤,从二楼阳台跳下呼救,伪造他人入室行凶假象。

  关某的有罪供述,与法医鉴定、现场勘查情况、提取的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另关某申诉时提供了“血衣”、“男拖鞋”。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年勘查现场时并未发现上述物品,关某也不能证明“血衣”、“男拖鞋”与本案有关。关某申诉时提出他的儿子关某亮可以证明案发当晚看到两个人打斗,但关某亮在案发时年仅3岁,是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其辨识和记忆能力弱,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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