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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乌鲁木齐男子私藏枪支被判刑 没收枪支钢弹
发布日期:2015-11-16 22:29:4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一男子私藏枪支,被公安机关搜查并扣押。近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私藏枪支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被扣押的枪支、钢弹予以没收。

  被告人于其在位于乌鲁木齐市某路一小区X区XX室的住宅私藏5支疑似枪支及若干钢弹,2014年2月25日被公安人员搜查到并扣押。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4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为仿真枪。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4支,其行为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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