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运城5月6日电 题:山西运城故意伤害致死 不起诉决定书9年后送达受害人家属
作者 李鹏飞
2004年11月8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检察院对张军强故意杀人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上面写着:“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13年11月13日,被害人吴世鹏父母拿到这份重新加盖了公章的运盐检刑不诉27号不起诉决定书时,他们的申诉权已经在不知情中过期了9年。
2003年2月20日,李学武伙同姚鹏、张军强等人对吴世鹏进行殴打,次日吴世鹏死亡。当年11月18日,运城中院判决被告人姚鹏死刑,被告人黄建峰10年有期徒刑,余者均未归案。
姚鹏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姚鹏被执行死刑。
张军强于2004年5月27日向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投案自首,2004年11月8日,盐湖区检察院决定对张军强不予起诉。该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诉人张军强的具体犯罪行为,退回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盐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仅是越权,也是违法的”,被害人吴世鹏家属的代理律师吕啸虎援引《刑诉法》第二十条规定解释称,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同级检察院提起公诉或依法作出相应决定,法律并未赋予盐湖区检察院做决定的权力,且司法实践中不能分案处理,即市检察院处理主犯,区检察院处理从犯。
如果不是吕啸虎重翻全案卷宗,对张军强的不起诉决定书“想必至今也不会送达吴世鹏的父母”,但“张军强却9年前就已收到了”,吕啸虎认为盐湖区检察院的司法程序疑点重重,“张军强被逃脱罪责9年后,吴世鹏父母才获得对张军强不起诉的合法申诉权”。
根据吕啸虎提供的资料显示,张军强投案后,姚鹏和黄建峰的口供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张军强投案之前,姚鹏、黄建峰均供述张军强参与殴打吴世鹏;投案后,二人均改变口供,重新供述张军强未殴打吴世鹏,且还劝阻他们不要打。
吕啸虎认为,即使根据改变后的口供,认定张军强未殴打吴世鹏且劝阻其他人,作为本案共犯的张军强也难逃罪责。张军强不仅有义务阻止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更有责任对被害人实施救治,防止危害后果的扩大。在寒冬天置受害人吴世鹏重伤倒地于不顾,没有任何打电话等施救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吕啸虎的意见很快受到了运城市检察院的重视,经过复查,2014年4月25日,运城市检察院作出晋运检刑申复决[2014]1号《运城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该院认为,张军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责,撤销盐湖区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2014年9月26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军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判赔受害人家属2000元人民币。
张军强满头白发的老母亲谈到赔偿问题态度坚决,只执行法院2000元的判决,但失去独子的吴世鹏父母无法接受,吕啸虎向运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被拒,但“会继续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
运城市检察院至今未对此发表任何看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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