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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福建高院决定再审21年前劫杀案 律师称无物证
发布日期:2015-12-16 21:16:35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12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福建莆田抢劫杀人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将启动再审。

  当日上午,该案四名当事人的家属收到了福建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四被告人及亲属分别向福建省高院及福建省检察院作无罪申诉,福建省检察院2014年2月24日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判认定蔡金森、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共同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

  福建省高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1994年1月,福建莆田的一位66岁老人在家中被杀,随后,许金龙、张美来、许玉森、蔡金森等4人作为嫌疑人被捕。

  1995年6月5日,莆田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死刑,而蔡金森因为在案中所起危害较小(带路、望风及按住被害人脚),且坦白交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蔡金森死缓的判决,许金龙、许玉森和张美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为:“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

  许金龙等四名嫌疑人始终声称遭到刑讯逼供,多年来不断申诉。

  张美来的申诉代理人毛立新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案卷资料显示,本案除口供外,没有追缴到赃款和赃物作为口供的佐证,也没有追缴到作案工具与口供相印证,且被告人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均否认了参与抢劫作案的事实,称口供在到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作出的虚假供述。

  毛立新同时表示,被告人认罪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经过自相矛盾、相互矛盾,且与现场情况多有不符;法院最终认定作案时间是1994年1月13日(腊月初二)夜间,但依据各被告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四人均无作案时间。

  毛立新还指出,本案的定罪证据之一是“现场提取的鞋印与提取的被告人许玉森的球鞋进行科学鉴定的结论”,而这一鉴定属于种类鉴定,即认定现场鞋印与许玉森的鞋属于“同一种类”,不是同一鉴定,不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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