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白城讯(记者 王国彬) 白城市民张女士在给新房装修时,经人介绍找来了刮大白工人裴师傅,双方约定工钱为4500元。可还没开始干活,裴师傅的妻子李女士就在张女士家中摔伤,造成二级伤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和她的爱人告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和她丈夫承担20%责任,赔偿损失近22万元。目前,双方都不服判决,均已上诉。
还没开工 人就摔伤了
4月24日下午,张女士向新文化记者介绍了事情经过。她家新房共两层,一楼和二楼之间留有楼梯口,并没有楼梯相连。2013年,新房装修,她找到了木工王师傅,木工活结束后,张女士家需要找人刮大白。“裴师傅活好,就想给双方搭个桥。”王师傅说。
2013年6月11日,裴师傅来到张女士家,最终张女士以4500元的价格将刮大白的活交给裴师傅。
6月19日,张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了裴师傅。6月20日9时许,意外发生了,“当时我在上班,裴师傅给我打电话,说他媳妇从我家二楼楼梯口掉到一楼,摔伤了。”张女士说,事后她得知,当天裴师傅先到她家,裴师傅的媳妇是后去的,当时在她家干活的还有一名工人,听说是120急救车将裴师傅的媳妇送到医院的。由于当时没想到人伤得有多重,后来她还给裴师傅打过电话,问能不能来干活了,“当时裴师傅说不能干了,我就找别人把活干完了。”
到2014年年初,李女士将张女士和她的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夫妻俩承担70%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83302.76元(1119003.94元×70%)。
一审房主被判赔近22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女士与其丈夫裴师傅共同为被告家的墙体粉刷涂料,双方成立加工承揽关系。被告虽辩称与原告不认识,只认识原告的丈夫裴师傅,是与裴师傅形成加工承揽关系,但二被告基于该抗辩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对二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的被告在对原告的资格审查、选人方面存在一定过失,且在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关于定作人在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揽人发生人身损害,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虽然规定的是雇员与雇主及发包人之间的责任问题,但依据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及立法目的可以得知,作为定作人也是应当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只有提供了足够安全的生产条件,才能保证承揽人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同时保障承揽人的人身安全,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二被告应承担20%责任,应赔偿损失216676.12元(1083380.60元× 20%)。原告作为成年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在没有采取足够安全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二楼楼梯口处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其却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双方都不服 已上诉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双方都不服,都提起上诉,2015年3月中旬,二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于此案,受伤的李女士告诉新文化记者,她的脊柱在张女士家摔伤,住了好几个月院,造成高位截瘫,下肢已失去知觉,生活不能自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她还需吃药和后期治疗,现在全靠丈夫一人在外打工,生活很困难。李女士说,她是在给张女士家干活时摔伤的,张女士就应当承担责任。她不服一审判决,现在二审开庭,她要等法院的判决。
而张女士说,活还没有干人就摔伤了,具体怎么摔伤的没人知道,“我只和裴师傅谈的刮大白活,并把工作交给了裴师傅,裴师傅的媳妇当时并不在场,我也不认识她,我也不知道她怎么到的我家,不知道她是不是在我家摔伤的,不知道她怎么在我家摔伤的,也没有任何人看见她是如何在我家摔伤的,所有这一切,我都一无所知。我和裴师傅之间是承揽关系,和他媳妇之间不是承揽关系。我们之间也不是雇佣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我是消费者,裴师傅在承揽工作中获得利润,他应该对他媳妇的安全负责;刮大白属于室内粉饰,属于装饰行业范畴,目前我国装饰行业并未实施资质具备准入制,在选人方面我也没有过失。”
目前,双方都在等待二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