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晚,宜宾金沙江大道发生一起车祸,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停在现场,驾驶员已不知所踪,伤者被120接往医院后救治无效于凌晨死亡。第二天,交警通过车牌号确认了车主,通过询问车主得知,事发当天下午,车主的朋友将车借走,随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将车借给朋友,朋友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对事故毫不知情的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起车祸 司机撞人后弃车逃逸
6月2日23时45分,宜宾市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接到一名的士司机打来的报警电话:“金沙江大道睦邻路口有一辆小车撞到了行人,车遗留在现场,被撞的人伤势较重,我们已经通知120急救中心,请立即出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现场只剩下肇事的红色越野车停在路边,驾驶员不知所踪,伤者已被120接走。事后得知,被撞行人为男性,49岁,于次日凌晨1点55分抢救无效死亡。
一场朋友 车主对车祸毫不知情
交警通过查询现场遗留的肇事车辆信息,得知该车车主为翠屏区李端镇人叶洪(化名)。6月3日上午,民警在叶洪家中找到本人,经询问得知,肇事司机并非车主叶洪。原来,案发当天16时许,叶洪将车借给朋友向波(化名),而自己在6月3日凌晨1点40分左右曾电话联系过向波,但向波的电话一直是关机状态。因此对于向波驾驶车辆发生车祸的事情,叶洪表示毫不知情。
听了车主的叙述,专案组认为向波有重大嫌疑,经提取案发路口交警卡口监控核实发现,当时驾驶该车的驾驶员确为向波。6月3日12时,叶洪终于联系上了向波,叶洪劝朋友尽快投案自首。14时许,向波来到交管二大队自首。
宜宾市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大队长徐卫群说,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应该积极抢救伤者,而不应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目前,向波已被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出借机动车辆时 车主应尽审查义务
朋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冰霜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因机动车使用所导致的损害,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叶洪作为车主,在借车给肇事逃逸方向波时,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如叶洪不能够证明在本案中尽到审查义务,受害人起诉车主及驾驶员的,叶洪与向波在交强险范围以外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向波作为本案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