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庭审如何保障陪审员“话语权” |
发布日期:2016-04-01 10:30:21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调查动机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正式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改革进一步确定了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重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原则上应当在2人以上”,是“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
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法院,重庆市各试点法院是如何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的?重庆法院的试点成效如何?《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3月16日,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非同寻常”的刑事案件审理有序进行。审判席上坐着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这是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后,南川区法院首次按照试点要求试行“3+N”大合议庭陪审模式。
记者调查得知,无论是南川区法院的“3+N”模式,梁平县法院的“1+4”模式,还是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沙坪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的“2+3”模式,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5家试点法院,这些模式都是重庆各试点法院根据试点要求,对大合议庭陪审制度进行的有益探索。
参与事实认定
防止判断单一
在3月16日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肖某、刘某、卢某分别为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出纳。2011年以来,3人在3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嫌行贿,套取公款私分,收受好处费。2015年10月28日,此案被检察机关起诉至南川区法院。
“因此案涉及民生工程,为能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南川区法院决定运用‘3+N’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公开审理此案。”南川区法院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石林说。
据了解,自被确定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以来,南川区法院积极探索开展“3+N”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在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等8种类型的案件中试行。
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关于陪审员是否参与法律认定时,石林解释说,“3+N”大合议庭陪审模式的前提,是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认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官具有同等表决权,对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3+N”大合议庭陪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南川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养统告诉记者,“3”是指案件参审法官为3名,确保法律审保持“合议”状态,可以避免在法律审中法官不能形成合意而专断或得不出结论。
“‘N’是2名以上偶数人民陪审员,目的就是扩大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的‘分量’。同样,在事实审中,加上3名参审法官,可以避免无法形成合意。”孙养统说。
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时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庭审效率,在肖某等人涉嫌行贿案开庭前,审判长特意组织合议庭成员召开庭前会议,归纳整理事实争议点。在法庭调查阶段,两名陪审员针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详细发问。
庭审过后,此案主审法官田晓告诉记者,选择大陪审模式,让更多陪审员参与庭审,就是防止法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只倚重审判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忽视对复杂多元社会的理解,造成判断单一、判断失真的情况。
“同时,也通过这种模式扩大司法民主,丰富司法与群众沟通的途径和桥梁,让广大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法院、理解法官、认可司法。”田晓告诉记者。
“我觉得这种审理模式有两个好处,一是专注事实审可以发挥我们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改变碍于法律专业壁垒而只能当‘陪衬员’的现状;二是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分量,让我们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人民陪审员罗富贵在庭审后说。
模式不尽相同
突出陪审作用
不仅仅是南川区法院,《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先行试点的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江津区人民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都在稳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大合议庭审理重大案件的探索和改革。
梁平县人民法院是被确定为试点法院之后,第一家采用“陪审制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重庆法院。
2015年11月10日上午,梁平县法院首次采用“1+4”模式,即1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5人制大合议庭,审理张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纠纷一案。
在这起存款纠纷案中,因为有了4名陪审员的参与,让案件的审理除了遵从法律公正外,也听取了更多民意,不但增加了司法与社会的互动,也让判决的结果更加“服众”。
在南川区法院首次采用“3+N”模式审理案件的第二天,2016年3月17日,沙坪坝区法院也首次启用“2+3”大合议庭陪审制,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某饲料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盐务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在评估此案的风险和社会影响后,沙坪坝区法院认为此案所涉事项有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于是决定由2名法官以及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陪审员涵盖了不同的年龄结构、党派及职业类别,在事实认定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生活阅历和专业知识特长。
开庭前,陪审员提前浏览案卷了解案情,承办法官亦向陪审员详细解释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鼓励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审中对事实的认定。在庭审过程中,3名人民陪审员就事实问题积极向当事人发问,充分参与了对案件事实的审理。
作为重庆唯一一家试点中级法院,2016年3月25日,重庆市三中院出台办法,要求一审案件原则上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且人民陪审员人数多于审判员;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等7类一审案件,可以由3名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大合议庭”审理。
2016年4月12日,该院将组建一个由2名法官和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大合议庭,首次按照新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规则,在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与重庆市三中院相似的是,江津区法院研究确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一般案件合议庭人员结构原则上为“1+2”,即1名人民陪审员加2名法官。对于重大案件,确定此类合议庭人员结构原则上为2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加3名法官。
不同的是,江津区法院出台的试行办法还规定,为提高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对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江津区法院将探索采用“4+3”“6+3”等合议庭结构。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江津法院近日也将首次采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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