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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智障男放火烧车监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6-04-01 11:04:28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应雨轩   2013年10月凌晨4点,林某携带一只箱子在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某停车场附近闲逛,林某携带箱子进入停车场,将其携带的箱子及周边树叶等物品点燃并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导致起火点周围的6辆车辆不同程度被烧毁。后经司法鉴定,林某为重度智能缺损,案发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事后,因一轿车被推定为全损,该车的车主朱某与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5.4万元给朱某。   2015年底,该保险公司将林某及其监护人即林某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代付的保险理赔款。   玉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林某及其父母偿还保险公司5.4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损失。   对于该案的判决,主审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因林某无故玩火的侵权行为导致案外人朱某车辆损毁,理应担责。经司法鉴定,林某系重度智能缺损、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辨认能力完全丧失的精神病人,故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林某的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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