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垄苗值多少钱? |
发布日期:2016-04-07 09:06:0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当使用灭草剂而引起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和被告朱某平日在村子里素有嫌隙,两家人也是井水不犯河水。2015年6月,正值农忙之际,朱某看到田埂上的杂草有旺盛之势,于是将百草枯与草甘膦两种除草剂混合后喷洒在田埂上,希望能将杂草清除干净。打过灭草剂后,朱某并没有把这件小事放在心上。然而两天后,王某气势汹汹的找上门来,声称朱某将灭草剂喷洒到自己的田里,将正准备移载的秧苗杀死,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朱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在田埂上喷洒了灭草剂,秧苗损失不是自己造成的。话不投机半句多,两家为了赔偿问题还差点打了起来。因当时正值秧苗速长期,王某担心影响栽种时机,便将受影响的2垄秧苗全部拔掉后重新购买秧苗栽种。秧苗是重新种上了,可是平日就与朱某不合的王某越想越生气,便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837元,包含自己已受损秧苗的损失6000余元和重新购买秧苗的损失5600元。朱某则坚持认为虽然自己在田梗上喷洒了灭草剂,可能喷洒过程中不小心波及到王某地里的秧苗,但秧苗受损并不严重,稍待时日便可恢复生长,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为了秧苗的受损程度和数额争论不休。为此,审判员多次到派出所、村委调查情况,到田地实地勘测,并到金坛区农林局作物栽培指导站就相关秧苗费用进行了相关咨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在对与原告王某秧田相邻的田埂喷洒除草剂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部分除草剂飘洒到王某种植的两垄秧苗上,造成王某损失,对此,被告存在过错,且因秧苗属于季节性农作物,无法恢复原状,故判决朱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因王某临近田埂的1垄秧苗已经全部受损,无法继续使用或对产量影响较大,朱某应赔偿该垄秧苗的全部损失。第2垄秧苗叶片发黄、有斑点,一定程度上对秧苗生长造成了影响,但王某在在未确定该垄秧苗已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秧苗全部拔掉,故王某应自行承担其自行扩大的30%损失,朱某赔偿该垄秧苗的70%损失。法院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参考当地相关标准,判决朱某共计应赔偿王某358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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