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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邓家发案”二审开庭 辩护律师提供新证据
发布日期:2015-06-09 19:20:0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这到底是借款纠纷还是诈骗?》后续

  “邓家发案”二审开庭—

  辩护律师提供新证据,法院未当庭判决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50岁的湖北人邓家发,经商做生意超过30年,他在绍兴经营的针织厂产值一度超过亿元。但就在去年11月17日,邓家发被绍兴市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不过,在此案中,被法院一审认定为诈骗受害人的方某,自始至终坚持认为她与邓家发之间只是借款关系,邓家发对她没有诈骗的故意,自己也从没有向警方报过案。

  一审判决后,邓家发不服并通过律师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详见本报1月14日04版报道)。

  5月27日下午,该案二审开庭,省高院借用绍兴市中院的法庭审理,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平继续担任邓家发的二审辩护律师,并为邓家发作无罪辩护,而邓家发也否认自己有罪。

  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向法庭补充了两份新证据。

  一份是邓家发和方某于2014年1月2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的时间和金额,签订协议当天邓家发还款45万元,方某返还两辆汽车。辩护律师认为,这可以证明邓家发与方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平等自愿、意思自治(法律术语,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另一份证据是偿还银行贷款凭证一份。辩护律师称,2014年6月,邓家发被羁押后,他的银行贷款仍在偿还而且银行贷款都有人担保,这证明其并没有丧失偿债能力,一审法院以其丧失偿债能力为由定其诈骗,站不住脚。辩护律师认为,邓家发没有采用任何欺诈行为导致方某陷入错误认识,而方某也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借钱给邓家发。方某的财产因借贷而转化为债权,受双方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以及法律保护,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并未受到损害。本案中邓家发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满足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二审出庭检察官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至于辩护律师提到的“邓家发案”是由于邓家人投诉举报绍兴东浦派出所对方某讨债时非法入侵邓家女儿住宅案不履行职责而引发,东浦派出所可能存在为报复邓家人而非法介入经济纠纷的说法,二审出庭检察官认可一审法院的分析。

  绍兴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分析认为,司法机关应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邓家发案”非自诉案件,不因被害人方某的申请而改变本案的性质。一审法院分析认为,方某以不恰当方式向邓家人追讨债务,邓家人报案后,东浦派出所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发现邓家发有诈骗嫌疑,遂立案侦查。法院一审认为,公安机关既然发现了犯罪线索,就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以证实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二审开庭之后,省高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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