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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敦化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发布日期:2016-04-13 09:14:28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本报讯 (记者 郭春雨 通讯员 褚庆平 魏如锋)“被申请人在法院下达的人身保护令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迁出了申请人的住所。现在,申请人再不会不敢回家,担心挨打受骂了!”4月11日下午,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敦城人民法庭庭长赵英华告诉记者。 这事还得从半个月前说起。3月28日,神色紧张的曾女士来到敦化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曾女士表示,其与李某同居期间,多次遭到李某的人身侵害,因此向法院申请责令李某禁止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责令李某迁出曾女士的住所,并向法院提供了伤情照片和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廉租房协议等证据。 为保障曾女士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查清下列事实:李某系与曾女士同居,两人生有一女,现年两周岁。因子女照顾及生活琐事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李某曾多次殴打曾女士。3月20日,李某因子女照顾问题再次殴打曾女士,直至民警到达后才平息事态。同时,法官还查明:李某与曾女士同居所居住的房屋是曾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廉租房协议;曾女士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法官调查过程中,李某仍声称如果曾女士处理不好家庭事务等,还将再次打她。 3月30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曾女士的申请后,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申请人位于敦化市的住所。当日,敦化市法院依法将裁定书送达相关人员和派出所、社区妇联,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 据了解,这是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吉林法院发出的首份带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内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在法院向其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时,曾一时想不通,拒绝签收。事后,李某慑于法律的威力接受了裁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迁出了曾女士的住所。现在,多日不敢回家的曾女士已经回到家中,带着两岁的孩子过上了平静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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