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注销登记躲避债务 法院:依法追究股东民事责任 |
发布日期:2016-04-21 09:49:11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买房时部分购房款被中介公司以“避税款”名义装进自己腰包,打官司期间该公司以注销登记躲避债务导致购房者面临索赔无门。4月19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直接追究公司股东民事责任并最终判定股东应返还所收“避税款”,切实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
2013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王某以40万购买防城港某地块房产,合同还对涉案房屋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期限等作了详细约定。王某先后向开放商支付了合作建房定金及购房款12万余元,并于2013年2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4万余元购房款。后王某了解到,开发商与中介公司在出售房屋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以避税款名义向王某非法收取了4万余元购房款,而该款未计入购房合同总价。2015年2月,王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4万余元。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就在王某准备与中介公司对簿公堂时,2015年3月,该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得到核准,被告在明知对外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注销清算,通过使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方式恶意逃避公司债务。购房者王某一时面临索赔无门的困境。
港口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书》因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该中介公司与开发商未订立书面委托销售合同便收取王某4万余元购房款,其行为属无权代理,而开发商未追认,因此应当将收取的4万余元购房款返还原告。即使该公司已于2015年3月注销,但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即公司股东仍应对该款项负有连带返还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隋某、尚某两位公司股东连带返还王某4万余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由于合作建房存在形式多样性,而税收政策规定较模糊,所以有的开发商为躲避税收往往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一些诚信缺乏的公司企业,往往以在诉讼期间注销公司的方式恶意逃避公司债务,使法院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债权人诉求,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建议遇到同类事件时,债权人可追加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告,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林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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