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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公序良俗是商事活动的道德与法律底线
发布日期:2016-04-27 16:31:42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对“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的点评

  案件详情

  案例:“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原告:王东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情】

  王东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第11733424号“莫言”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4类的烟斗等商品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决定。王东海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莫言”笔名相同。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其“莫言”两字就与诺贝尔文学奖建立直接联系。诺贝尔文学奖是举世公认的世界文坛最重要、最权威、最受人瞩目的一个奖项,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意味着莫言的艺术成就得到国际文学界的普遍认可,当然也对我国文化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未经莫言本人同意或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莫言”作为商标注册,必然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该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允许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发生,不但会出现大量人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严重地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创新性评价】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一般是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例如他人的姓名权,属于特定的民事权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故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践中,大量商标掮客在各种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海量的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一概予以核准注册,将导致姓名商标泛滥成灾,极大地损害我国正常的商标秩序和国际形象,但通过授权程序予以驳回却依据不足。法院通过本案的裁判,针对我国商标审查实践对涉及姓名权的商标审查的标准进行了适当的发展,确定了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人物姓名权的商标审查标准:他人将知名人物姓名或笔名、艺名等相关权利申请为商标时,如果该知名人物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国内社会公众均普遍知晓,则应当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予以驳回。

  专家观点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禁止商标使用的负面清单。就是商标标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核心指的就是公序良俗。大陆法系一般讲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英美法系讲的Public policy(公共政策),其实都是一个意思。我国《商标法》有个“商”字,表明该法是保护商事活动的法律。其实,《商标法》的背后也有其核心价值观。这个核心价值观包括诚信、公平、公正这些基本要素。但在实践中,依然有人包括本案中的原告大量使用名人的本名、真名、艺名、化名、笔名等,作为自己的文字商标,还有过甚者,拿着名人的形象做自己的图形商标。

  我个人认为,这种故意通过傍名人来吸引眼球的商标注册行为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就是以判决的形式,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做了精准解读,认定莫言是知名人士和公众人物。如果允许原告人在违背莫言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莫言的姓名去申请注册商标有三大危害。一是会对于同行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此举属于不劳而获行为,搭了名人莫言的顺风车。对于其他企业、其他竞争者来说是不公平竞争行为。第二,名人的民事权利也受到了侵害。第三,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还具有放大社会效应。当事人向全社会发出了大家都可以不择手段走捷径的危险信号。哪位名人的名字具有商业价值,就可以信手擅自拿来、白白使用。这种损人利己、挣快钱、一夜暴富的土豪心态本身是不厚重、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严格说来是违法的。对于违法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不予以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也要予以撤销;即便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撤销,法院也要予以撤销。

  总而言之,滥用知名人士或者公众人物的姓名去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令人欣慰的是,全社会普遍增强了知识产权观念,商标战略意识在逐渐觉醒。但是,商标申请的诚信意识的短板必须补上。否则,中国的名人都被擅自注册成商标,也会影响中国作为崛起的法治大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良好形象。

  这个案例很重要,涉及到知名人士姓名权的保护问题,涉及到对商标申请秩序的规范问题,涉及到滥用他人姓名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大问题,涉及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涉及到中国商标大国作为礼仪之邦在世界舞台的国际形象。这个判例公布后要大张旗鼓地予以推广,这不仅对法院系统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商标局改进商标注册审查工作也有帮助,对于全社会树立勤劳致富、诚信经营的观念,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公序良俗也有积极作用。

  我们固然要千方百计提高我们文化软实力,但不能在商标注册环节上纵容不诚信的权利滥用行为。我们要对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消极现象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我们既要鼓励企业积极地审慎推行商标战略,同时也要提醒企业注意到法律红线。红线就是底线,就是法律规矩。企业与企业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做一个法律上的明白人,要对法律存有信仰与敬畏之心,千万不能当糊涂虫。

  专家简介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金融公司(IFC)公司治理顾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律顾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仲裁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合作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2014年-2016年)等职。曾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2008.6-2015.1),作为中国证监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副主任研究员(2013.2-2015.2)等职。代表作为《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等。

  鉴于他在商法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评为“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为“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和2011年,连续两次入选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名单。2014年,当选“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中国消费者协会)、“2014年度质量人物(中国质量报)。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编辑:sfedito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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