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手勺”饭店黄渠店3名员工酒后滋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警方处理过程中欲将2人带走调查,厨师长张贤强回宿舍纠集4人持棍棒等工具强行抢人并暴力殴打警员,今天(4月29日)上午,朝阳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张贤强等六名“金手勺”员工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起诉书显示,张贤强等6人均为90后,事发时年龄最大的24岁,年龄最小的仅有18岁,其中4人为初中文化,2人为小学文化。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l1月10日4时许,“金手勺”饭店黄渠店员工张贤强、孙全、张明三人在朝阳区朝阳北路欧尚超市西侧路边,因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民警崔某接警后,带领保安员郄某、张某,驾驶警车出警执行职务,欲将随意滋事的孙全、张明带上警车回所内处理。随即,张贤强纠集同事王琪杰、刘学凯、母国栋、贾某(另案处理),将孙全、张明强行从警车中抢下。同时,张贤强等六名被告人共同采用暴力手段殴打民警崔某及两名保安员,致崔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眉弓皮裂伤;致郄某头皮裂伤,面部皮肤划伤;致张某左眼部挫伤,左面部划伤。经鉴定,上述三人受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张贤强等六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六人共同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庭审中,张贤强等六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张贤强的辩护人以张贤强为初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赔偿损失、认罪态度诚恳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张明的辩护人以张明为初犯、偶犯,并非案件起因,属于被动参与,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再犯可能性较小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被告人王琪杰的辩护人以王琪杰刚刚成年,为初犯、从犯,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只因涉世未深、看重师徒关系导致犯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警察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行为,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l1月10日凌晨4时许,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接群众110报警后,该所民警崔某带领派出所保安员郄某、张某赶到朝阳区朝阳北路欧尚超市西侧路边,将酒后滋事并打伤他人的孙全、张明带上警车欲回所内处理。与孙全、张明一起滋事的张贤强见状随即返回离案发现场不远的住处,纠集了正在睡觉的王琪杰、刘学凯、母国栋、贾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棍棒等工具来到案发现场。张贤强明知警察正依法执行公务,且在被多次警告的情况下,仍鼓动在场他人将孙全、张明二人从警车中抢下,后张贤强、孙全、张明、王琪杰、刘学凯、母国栋、贾某等人共同以撕扯、推搡、殴打等暴力方式袭击民警崔某及保安员郄某、张某,致崔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眉弓皮裂伤”,致郄某“头皮裂伤,面部皮肤划伤”,致张某“左眼部挫伤,左面部划伤”,经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张贤强、孙全、张明、王琪杰被支援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同日,王琪杰带领民警将其他同案犯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期间,张明、母国栋的亲属分别与被害人崔某、郄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崔某8000元、5000元,郄某2000元、1500元,获得二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贤强等六人共同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六人之行为不仅对警察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胁、损害,更挑战了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挑衅和践踏,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王琪杰到案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张明、母国栋在亲属帮助下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六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六被告人均从轻处罚。
张贤强纠集他人并在现场鼓动对民警进行围攻,系主犯;其他五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最终,区分六被告人的从重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朝阳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贤强有期徒刑二年,孙全、刘学凯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张明、王琪杰、母国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当庭均表示上诉。
(来源:朝阳法院 窦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