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取500元工钱,防城港一男子铤而走险跨越两广非法运输上千条卷烟,结果钱没赚到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5月16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项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
2015年3月,被告人项某受他人雇佣与一名叫“三弟”的男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石角村运输一批无任何手续的香烟到广东省广州市,途径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跨海大桥桥中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局执法人员拦截,两人弃车逃跑,项某在逃跑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项某驾驶的车上,公安机关缴获了红双喜牌(专供出口)香烟350条,蓝色555牌香烟470条、金锐白色555牌香烟300条、黄金叶牌香烟450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价值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运输无任何手续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项某是受他人雇佣运输,犯罪情节轻微,且当庭认罪,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运输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数额高达1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共同犯罪中,项某系受他人雇请运输无合法手续的烟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查获的卷烟及相关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第255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经营行为。法官特以此案告诫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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