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汽车公司原经理自首退赃款 由10年改判5年 |
发布日期:2015-06-12 08:52:4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向公司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多发额外奖金,再与对方约定将多发的钱返还自己,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原经理赵某将套取的21万元公款侵吞。一审因贪污罪获刑10年后,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因认定赵某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市二中院终审将赵某的刑期由10年改为5年。
赵某2011年11月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交集团公司)任命为国有控股公司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经理。一审查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2年1月和12月,向公司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王某等4人多发额外奖金,并与4人约定将多发的奖金返给赵某本人,两次共套取21万元予以非法占有。去年5月,赵某经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套取公司账上资金的事实。侦查人员从赵某的办公室查扣5.6万元现金,其家属代其退还15.4万元。
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后,他提出上诉,称2012年1月发放2011年度额外生产奖励应有其的份额。此外,他主动到案且全额退赃,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查明,赵某任经理后,奖金和工资均由公交集团公司发放,不在长途汽车公司领取,故赵某的辩解不予采纳。不过,市二中院最终认定赵某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鉴于此,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