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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专家:未检部门工作量测算应有不同侧重点
发布日期:2016-06-15 11:28:0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201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各省级检察院要在2016年底前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下称未检机构)。在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中,未检部门工作量该如何测算,是各地未检机构在司法改革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未检机构的员额和编制数。为此,笔者从司法实务角度,对该问题谈几点看法。

  根据省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未检机构工作侧重点的不同,笔者认为,应采取不同的测算方式。总体原则是:结合未检机构职能测算工作量,并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测算办案量。《意见》要求,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的职能,要整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行使,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科学核算实际工作量,合理设置检察官员额比例。具体说来,未检部门除了履行“捕”“诉”两项基本职能外,法律监督的职能范围应涵盖涉及未成年人诉讼和执行的所有职能;“防”的职能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关于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捕诉环节工作量的测算。办理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办理一件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捕诉环节分别比成年人刑事案件多出的程序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开展社会调查、应当讯问、应当法律援助、心理评估、适时启动司法救助、亲情会见等七个环节。仅按照上述特别程序要求的工作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计算,大约每办理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多耗费26个小时(相当于3.2个工作日)。

  关于“防”的工作量化。首先是特殊预防工作的量化,包括:个体犯罪预防(特殊预防)与社会预防(一般犯罪预防)。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要求,少年司法关注的不仅是案件本身,也更关注涉案的“未成年人”。所以,在未检机构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中,凡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跟踪帮教,凡涉及考察帮教的案件应按教育矫治人数而不是按案件数来测算特殊预防的工作量。例如,一件涉及三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人经审查起诉到法院,并经法院判决生效,对另外两名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两名相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分别建立帮教档案,开展帮教工作。帮教结束应按照帮教人数2人相当于办理2件案件计算工作量,即本案合计为3件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较为特殊:作出考察决定前需要起草上检委会报告、落实观护措施和观护单位等工作。作出考察决定后,需要六个月到一年的考察期,再按照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数建立帮教档案,开展帮教工作,按照人数重新计算案件数。

  其次是一般预防工作的量化。其工作内容包括每学期开展法治教育情况、创新法治教育形式、协助学校做好“问题少年”教育矫治工作等。无论是讲课还是组织法治教育活动,都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时间,按照每讲一节课需要准备的文字、课件,来确定相应的工作量。每组织一次大型法治教育宣传活动的工作量测量,同样需要细化。同时,应设立接受教育单位反馈信息备案表,用于显示法治教育时间、次数、受教育人数、法治教育效果评价等信息以便于统计工作量。一般预防工作可以参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标准计算工作量。

  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员额测算。在考虑未检机构员额时,应按照未检机构实际办案数(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同时按照上述特殊预防案件工作量和一般预防(讲法治课、组织法治教育活动)工作量,统计工作量,核定员额。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sfedito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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