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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法官明察秋毫为民工维权
发布日期:2016-06-22 09:26:34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日前,朔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王某等14人与被告某建材公司及第三人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5万余元。

  2010年3月,被告某建材公司与第三人刘某签订了建房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介绍原告王某等14人为建材公司盖建厂房,同年5月完工。王某等人通过第三人刘某到建材公司领取了7万元工资,后与第三人刘某核算工程,确认建材公司还欠5万余元劳务工资未给付。建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将工程包给了第三人刘某,而不是王某等人,也未与王某等人签订协议,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某等14人虽然与建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建房协议,但是他们是实际施工人,而且为建材公司提供了劳务,建材公司应支付王某等人的劳务工资。建材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其通过第三人刘某支付过原告等人7万元劳务工资,且没有证据证实已付清建房应支付的相应劳务费,故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农民工外出打工不易,揽活前一定要与对方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以防辛苦劳作的“血汗钱”打水漂。
  (来源:朔城区法院)
编辑:sfedito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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