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南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之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
原告George系菲律宾人,2014年11月1日,他与被告德普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在该校担任数学老师。2015年5月11日,George申请离职,离职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2015年6月5日,德普公司向George发出《通知》,称同意George的离职申请,并要求George于2015年6月10日到行政办公室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之后,重庆实验外国语学校剑桥中心于2015年6月10日后开始放暑假,George未再到校上课。2015年7月29日,德普公司向George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同意George的离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
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5年6月、2015年7月工资共计人民币46000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6000元。
庭审中法官查明,2014年1月16日重庆实验外国语学校为George办理了《外国专家证》,该证载明George的聘用单位为重庆实验外国语学校,有效期限一直延续至2016年5月29日。
因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相关问题平时涉及较少,承办法官亲自到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就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的问题进行询问,了解到本案中由于George持有的《外国专家证》载明的用人单位为重庆实验外国语学校,但实际聘用George的是被告德普公司,超出了《外国专家证》限定的工作单位范围,George构成非法就业,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为无效合同。
庭审中法官就走访所了解的情况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释明,后经过双方沟通协商,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都对案件的结果表示满意。(来源:巴南法院)
编辑:sfedito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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