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各级法院审判庭庭长既是审判管理的“指挥员”,又是审判活动的“战斗员”,其角色如何定位?其功能如何改造,这是审判权运行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该如何改?改什么?成为这场改革的重点、难点。
让庭长回归到审判台
我国法院比照传统的行政等级体制,组建了审判机关内部机构,形成了某种准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这种层级管理模式,属于直线型管理,内部层级多,庭长是其中比较特殊、比较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庭长依托行政管理体制,对合议庭的案件质量把关,对程序、实体进行审批,确保案件不“带病”出门,这一制度对保证案件质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另一方面,这种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式的定案决策机制,违背了审判活动的程序性、专业性、亲历性的规律,导致各审判主体职责不明, 存在着干预与剥夺合议庭完整审判权的问题,存在着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融合的问题。
显然,层级化的决策方式违背了司法的独立判断品性,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特性和内在规律,难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价值追求。正因为如此,庭长的决策方式饱受各种诟病和指责。
我国法院法官的晋升模式,基本上是遵循把优秀的法官提拔为副庭长,再把优秀副庭长提拔为庭长的发展轨迹,通过这种层级递升模式提拔的庭长们,普遍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敏锐的大局观念,可以说,这些庭长是法院里最优秀的审判精英,他们的水平直接代表着整个法院的水平。
但是, “审而优则长”的行政化导向,导致很多人一旦当上庭长,往往就陷入过多的党务、政务、事务性管理中,一些庭长从此只负责法律文书的签发把关,再也不办案或少办案,导致许多优秀的庭长逐渐远离审判台,法院最佳审判资源被“库存”、被虚置,法院审判精英的作用没有得到最大限度发挥,未审先决、判者不审的情形更加严重。
对管理权的滥用和对独立审判权的无视,日益吞噬着法律的公正与精神。实践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形,如果合议庭意见与庭长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会出现庭长要求合议庭无限期循环复议的情况,这从根本上挫伤了合议庭成员独立负责的热情和动力,并导致审限拖延,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极端的情形是,有些庭长通过履行审判管理职能,掌握着审批权,使案件结果向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甚至借口案件不属于亲自审理的范畴,逃避本应履行的审判权。这样一种责任不清的功能定位,导致法官在办案中不敢或不愿积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越来越背离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初衷。
显然,理清庭长的角色定位,刷新庭长的职责功能,处理好审判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者关系,成为这场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司法权是判断权,判断应该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干预、毫无偏袒地作出。只有在对事实作出清晰判断、对法律作出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司法改革改什么?最主要的就是充分尊重审判权的自然特性,遵循其规律,让审判权回归到正确的运行轨道上来。对于法官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裁断,必须保持适时、克制和不介入的立场。庭长无法定理由,不能要求法官向其汇报案件及其审理裁判的意图、进程情况,不能对案件进行诱导性指示、主动过问或其他变相干预。
改革是要让法官更像法官,让法官更专注于审判,让法官审判的质量更高。要充分尊重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对个案的独立裁判权,将审判权完整地还回合议庭、还给法官。法官判断的准确性、正确性,不能完全取决于审批、把关,而是取决于法官自身,取决于遴选制度的设计,通过公平竞争、有效激励和动态淘汰,确保被遴选到的法官,其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永远是最好的,是值得信任和放心的。当然,法官判断的准确性、公正性,也还取决于法官要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用心投入在审理过程中,全身经历各个环节等等。
司法改革改什么?就是让庭长们的层级整体下移,让庭长回归到审判台,让庭长成为合议庭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种规定中,把庭长的功能主要限定在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及政务管理权三个方面,其中,审判权是庭长的法定权能,也是最主要的职能。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对庭长审判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庭长审理案件的类型和方式,并赋予各级法院自主确定办案数量的权利。
改革要推动回归常态。这种回归,就是把庭长对案件的“二线监制”改为“领衔主演”,让庭长从不办案回归到带头办案,或者说从过去的“层级化”的管理转变为“扁平化”管理,从“无限扩大”转变为“有限限定”,从事先的“审批决定”转变为“事中事后的监督”,从“无痕”转变为“留痕”。
这种回归,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应以合议庭为中心。要根据法院合议庭的配置数量和具体情况,明确庭长参审合议庭案件的数量,用合议庭固化庭长参审的方式,让庭长参审形成一种常态。当庭长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理所当然是合议庭的核心人物,充分做到审判者裁判,其在主持庭审和评议之后,完成案件的签发工作。当庭长不再担任主审法官时,坚决废除庭长对其他合议庭案件的审批权,杜绝庭长利用非审判权形式对案件审理进行干预。同时,要提高审核把关职权运行过程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庭长与合议庭之间的双向制约。当庭长对承办人所办理的案件有不同看法时,应当制作书面意见存于卷宗,留下痕迹管理。
让庭长管理权更明晰
司法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明晰庭长如何行使管理权?
从法理上讲,审判权、管理权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权限,但两者也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存关系。管理权衍生、从属于审判权,是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审判权具有独立性,天然地抵抗外来的干预,审判权也反向制约着管理权。
实践中,庭长审判权和管理权的权限划分并未清晰。绝大多数庭长并不明确自己到底应该履行哪些审判管理职能和政务管理职能,使得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审判管理职能于一身的庭长,容易让管理权影响到审判权,导致庭长将管理职能的行使作为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审判管理权是一种附属性权力,其功能在于服务、监督审判权。庭长不应当以行使管理权、监督权之名,过问和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其对案件的指导与监督,也不能成为个人试图对裁判结果发生影响或者改变裁判的借口和机会。
当然,庭长不再享有审批权,并不代表其对案件指导监督作用的搁置,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权不等于放任。在法治环境没有形成,人情社会氛围依然浓厚,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法官从事放任审判活动,会因熟人社会、市场经济、观念变革及其自身业务素质而受到不良影响,基于对案件质量的保障,客观上非常需要各种形式的监督,而且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监督。防止出现审判权脱离管理,不受监督,搞“任我行”。
那么,哪些情形应该监督?监督什么呢?当遇到法律适用有重大争议案件;有重大原则性分歧案件;有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统一标准或尺度的案件时,庭长就有必要行使监督管理权。否则,庭长一职就失去了意义,就只是一个摆设了。
庭长同时具有管理权与审判权,这两项权能容易错位、越位,容易产生矛盾冲突,如果不进行清晰界定,就会发生管理权侵占、束缚或分割审判权,或者管理权放纵审判权,不能有效地辅助、保障审判权。要做到管理到位,但又不越权、不越位,必须通过改革明确,当庭长不同意合议庭评议结论时,庭长可视情况,提请合议庭进行复议,或者提请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也就是说,改革后的庭长们,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没有决定权。只有监督权、建议权和咨询权,当对合议庭呈报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时,如果对评议结论有异议,有权提请或建议合议庭复议,但无权以审批形式改变合议庭意见。
这种提请,就是赋予庭长的监督权,是相信庭长可以依凭借其审判经验和对案件的判断,所能作出的最为适宜的一种好的决策。当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庭长提出审核意见前,必须认真审阅案卷、听取合议庭意见,必须将庭长对争议案件的监督过程置于更加透明开放的视野之下,严格限制和规范提请权的行使。同时,通过成立专业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新类型案件进行讨论,为合议庭裁决提供咨询意见。
管理权的模糊和无序,将有可能导致司法公正的落空。作为管理者,要保持公心,遵守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否则,审判管理这只手就会软弱无力或者任意妄为。
如谷口安平先生所说,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只能靠正当程序保障。只有在正当程序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公正。任何违反或超越程序规定的审判权,审判活动将丧失了应有的有效性、合法性。为便于科学管理,也是避免庭长操纵合议庭意见,对其他审判组织成员的独立判断产生影响,形成潜在的牵制,有必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进审判节点上的数据化管理,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对涉及案件审判的行政指令或督促活动统统记录在案,定期公开,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让司法政策、审判数据、案件管理、法官管理都能在有效信息化平台上得到共同分享与适用。通过完善审判人员绩效考评机制,逐步收回庭长的管理职能,以弱化并逐渐消除庭长管理权干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机会和可能。
有必要以列举方式对庭长的管理权进行清晰界定,以列举方式来明确庭长的管理职责,这样有利于防止审判权与管理权相互冲突,也为庭长正确履职提供了制度依据。可以考虑庭长今后的管理,主要是:一、对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业务进行方针、案例和理论指导,抓住工作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二、对合议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旁听庭审,抽查合议庭评议笔录, 发现和纠正合议庭成员怠于履职的行为,对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失当、不足进行点评,促进优良司法作风的形成,预防和减少类似错误的发生;三、定期主持召开各种联席会、案例评析会或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适时调整审判工作重点、力度和方式等;四、组织专题研讨、专项培训、法官讲坛和庭审观摩等活动,开展新的法律法规学习,相互交流审判经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五、以节点控制为核心,着重对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裁判、执行、归档、上诉移送等审判流程节点进行监管,强化审限监控,及时对预警案件进行催办和督办,履行好程序转换、程序延长等事项的审批和重点管理。
庭长们作为法官亲自行使审判权,可以避免“提拔一名干部,减少一名法官”的困境,实现审判精英的回归,通过庭长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职能转变,促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更加规范。使管理者专司管理,让审判者专司审判,让庭长们的能力、水平得到更好的发挥,这是这场改革要闯的“关口”,也是本文思考的一个动因。
编辑:sfedito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