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关于我们专业领域律所动态律师风采法律法规成功案例法律新闻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齐白石作品侵权案”何去何从? 天津高院视频直播
发布日期:2016-07-11 10:28:36 作者: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齐白石作品侵权案”何去何从? 天津高院视频直播

2016年04月06日 16:17 新浪司法 
  “齐白石作品侵权案”定于4月7日上午9时在天津高院再审,届时@天津高院将携手@新浪法院频道对审理全程进行视频同步直播,敬请关注!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齐良末(齐白石七子)、齐秉颐(齐白石五子齐良已的四子)、齐来欢(齐白石长子齐良元之长孙)、齐展仪(齐白石四子齐良迟的长子)以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湖南美术出版社于1990年成立,2008年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制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湖南省文化厅等下发通知,确定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出版规划的《齐白石全集》由湖南美术出版社编辑出版。在1995年和1996年4月15日,齐白石后人齐良迟(齐白石四子)与齐佛来(齐白石长子之三子)分别以个人名义授权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齐白石全集》。在此期间,湖南美术出版社与多个图书馆、博物馆及个人签订组稿协议,拍摄齐白石书画作品,并于1996年10月编辑出版了《齐白石全集》,涉案作品《飞鸟暮还》即收录于此,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了该涉案作品。
  原告主张
  齐良末等四人主张其系涉案齐白石美术作品的合法继承人,湖南美术出版社和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多年来非法出版发行、销售包括涉案297幅美术作品在内的《齐白石全集》第三卷。遂以湖南美术出版社、超越图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湖南美术出版社、超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每幅作品赔偿齐良末等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观点
  湖南美术出版社则认为其前身是国家企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出版发行职能;原告无证据表明其取得齐白石作品著作的继承权,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四原告提起的诉讼程序不合法;涉案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系过了著作权保护期后再次印刷、发行《齐白石全集》,不构成侵权。且齐良末等四人曾于2007年12月20日就包括涉案作品的《齐白石全集》第三卷向其主张过权利。该纠纷体现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25号案件,但该案立案后,原告又放弃了对湖南美术出版社主张涉案《齐白石全集》第三卷的权利,仅就齐白石老人的其他作品向其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
  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调查,一审法院认为:四原告均为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原告提起的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行为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四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确超过诉讼时效;湖南美术出版社于2001年至2004年期间,即涉案作品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其就委托利丰雅高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对涉案的《齐白石全集》进行印制的行为,应向四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对涉案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以及被告超越公司对涉案作品的销售行为均发生在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相关财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外,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未侵犯四原告的相关著作权权益,故对四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及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赔偿四原告该部分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四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因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的上述行为并不涉及涉案作品人身权方面的内容,而赔礼道歉不适用于著作权财产权纠纷的责任承担,故四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此外,考虑到齐良末等四人并非齐白石现存全部的合法继承人,为了避免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齐良末等四人应当将获得的赔偿由诉讼代表人代为保管,再行分配。
  综上,和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湖南美术出版社每幅作品给付齐良末、齐秉颐、齐来欢、齐展仪涉案作品报酬及维权费用共计300元人民币,由齐秉颐代为领取并负责保管、分配。
  二审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湖南美术出版社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齐良末等四人为齐白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湖南美术出版社1996年10月出版、发行《齐白石全集》中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该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湖南美术出版社在2001年至2004年间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印刷涉案作品的行为,故其依法应向齐白石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报酬。一审法院酌定每幅作品支付报酬及维权费用300元人民币,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美术出版社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天津高院已受理并于4月7日上午9点公开开庭审理。
编辑:sfeditor7
 
  友情链接
声明:本网站所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仅为学习参考,如引用,请以国家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2022004618号